從國際法或法理上的看台灣主權....!!!

2009-11-17 9:23 am
(1)聯合國2758決議過程:


1971年7月15日,17個成員國提出將「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組織中的合法權利」問題加入第26屆聯合國大會的議事日程,並聲稱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聯合國的創始國和安理會的常任理事國,其依法所應佔有的席位自從1949年以來就被系統操縱的排除在聯合國以外」。


1971年9月25日,23個成員國向聯合國提交了決議草案A/L.630以及附加文件1、2號。這23個國家中包括了7月15日提議將該問題列入議事日程的17個國家。


1971年9月29日,22個成員國向聯合國提交了另一項決議草案A/L.632以及附加文件1、2號。該決議草案提議:任何試圖剝奪中華民國代表權的提案都是涉及聯合國憲章18條的重大問題,因此需要三分之二的會員國贊成方可通過。 A/L.632草案及附加文件1、2號在1971年10月25日的表決過程中以59票反對,55票贊成,15票棄權未獲通過。

1971年10月25日,美利堅合眾國提議將決議草案中「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作為另一項議案另行表決。這一提議如果獲得足夠的贊成票,將使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中國參加聯合國,同時中華民國仍然保持其聯合國普通會員國的席位。這一提議在表決中以61票反對,51票贊成,16票棄權的結果未獲通過。中華民國代表發言時表示:拒絕A/L.632草案及其1、2號附加文件是公然違反聯合國憲章中關於開除會員國有關規定的行為,中華民國代表團決定就此退出聯合國大會。

依照聯合國組織程序來說,此決議草案並不涉及到應由安理會表決的開除成員國問題,而只是一項應由聯合國大會表決的外交承認問題,因此中華民國並不是被開除了,按原文聯合國只是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取代了蔣介石代表的席位。

在10月19日至10月24日的聯合國大會總辯論期間,有七十多國參與了關於中國代表權辯論的發言。

表決結果
大會以76票贊成、35票反對、17票棄權的結果,通過了阿爾巴尼亞、阿爾及利亞、羅馬尼亞等23個國家聯合提出的A/L.630草案及l、2號附加文件。根據聯合國憲章和聯合國大會議事規則,這項提案通過以後立即成為聯合國大會的正式決議。


(2)舊金山合約內容:

1951年9月8日,48個對日宣戰國共同簽訂,但不包括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
國。

第二條乙款: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名份、及要求。

(3)中華民國與日本和平條約:

第二條: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以下簡稱金山和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第四條: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即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


註:該條約於1972年日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後,日本單方面宣布「台北和約已經失去意義」,部分人士認為台北和約應該是《舊金山和約》的延伸,應受等同《舊金山和約》的保障,契約國不得片面廢止條約內容


(4)開羅宣言:

1943年12月1日,美國總統羅斯福、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英國首相
邱吉爾於埃及開羅共同發表的新聞公報。

註:開羅宣言經由企管學博士沈建德的研究,發現開羅宣言本文只是份無人簽名的新聞稿,在國際法上完全不具備效力。此事乃經由台灣政治人物(李登輝等人)揭露,但被中國方面聲稱此論斷並無任何確認和證據支持。[


(5)波茨坦公告


1945年7月26日,美國總統、中華民國主席、英國首相共同簽訂。

第八條:開羅宣言之條件必須實施,日本之主權必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
四國、及吾等所決定之諸小島內

註:波茨坦公告第八條已明確「開羅宣言之條件必須實施」,從法理上確認了開羅宣言,但被抱持《台灣主權未定論》者認為其效力遠不如經48國所簽訂的舊金山和約。


上述資料來自維基與網路....



以上是找到與台灣主權歸屬直接有關的條約(有遺漏還需要有專業的大家補充...)

問題

(1)雖然說國際間只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但是從國際法或法理上中華民國這個政
體存在嗎??

(2)如果中華民國存在話,根據法理上來說,台灣主權是屬、中華民國、未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



(小弟我以上只是想從法理上的角度切入,沒有任何統獨立場,只想要打口水戰的

統派與獨派請按上一頁!!)


希望專業的大家能给小弟我一個答案,歡迎任何建議、指教。謝謝;m(_ _)m!!

回答 (9)

2016-05-21 4:0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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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2009-11-28 7:24 am
台灣從來未屬中國
舊金山和約中 日本放棄台灣
並未提及任何中國政權

台北和約是故意在
1952年舊金山和約生效之後才簽的
它不能逾越舊金山和約
所以國民黨御用國史館長林滿紅在胡扯

何況中共及國際上都認為
中華民國已經滅亡
2009-11-27 11:56 pm
一纸空文,不过大陆可以用它和平统一,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不是附庸国,不进贡只收税
2009-11-18 11:27 pm
美國以伊拉克擁有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為藉口,聯合英國以武力入侵伊拉克,聯合國也表示不支持英美的軍事行動,且美國入侵後也找不到這些殺傷性武器的存在,而美國在抓到海珊後也很合法的加以審判然後判決死刑,請問在法理上這又如何解釋?
台灣現時非聯合國成員,又缺乏有力的支持國,能講什麼法理?
2009-11-18 6:15 am
你知道有個"中日台北和約"嗎?
他的效力等同舊金山和約,
條約正本曾在某新聞台看到,
內容是至"該條約生效日起台灣居民成為中華民國國民",
所以台獨死心吧!"不要再用舊金山和約來愚民"了,
面對現實吧!日本統治五十年,中華民國也都六十年了,台灣國還想復國嗎?
你不瞭解可以參考維基百科的"舊金山和約"


2009-11-18 09:21:13 補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因中國代表權問題未參加會議。但中華民國於1952年與日本在台北另簽訂了《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條文中承認《舊金山和約》中關於台灣的條文內容。該條約於1972年日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後,日本單方面宣布「台北和約已經失去意義」,部分人士認為台北和約應該是《舊金山和約》的延伸,應受等同《舊金山和約》的保障,契約國不得片面廢止條約內容。

2009-11-18 21:41:41 補充:
至於你的兩個問題,
可以用中日台北和約來回答,
既然該和約等同於舊金山和約,
而且和約生效起台灣居民就成為中華民國國民,
該和約已明確表明中華民國政府的合法性,
而且台灣是中華民國的領土,
怎麼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主權未定呢?

2009-11-18 21:45:01 補充:
1971年10月25日,美利堅合眾國提議將決議草案中「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作為另一項議案另行表決。這一提議如果獲得足夠的贊成票,將使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中國參加聯合國,同時中華民國仍然保持其聯合國普通會員國的席位。這一提議在表決中以61票反對,51票贊成,16票棄權的結果未獲通過。中華民國代表發言時表示:拒絕A/L.632草案及其1、2號附加文件是公然違反聯合國憲章中關於開除會員國有關規定的行為,中華民國代表團決定就此退出聯合國大會。

退出聯合國,難道中華民國就不存在了嗎?

2009-11-18 21:50:53 補充:
現在怎麼會有人相信我們是"不存在的國家"呢?
還要討論存不存在,笑死人了,
不存在怎麼可以選總統呢?

2009-11-19 09:20:56 補充:
幸好外國人不知道我們在討論什麼,
否則真的很丟臉,
連自己的國家都搞不清楚......

2009-11-19 09:22:52 補充:
以前是吵本省人外省人,
現在是吵中華民國和台灣國,
政客為了政權什麼都可以做得出來,
人民的幸福他們有想到嗎?
參考: 維基百科, 維基百科
2009-11-17 11:28 pm
第四條: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即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

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

既然是1941年以前簽的無效......

自然馬關條約就回到原點......不回歸中國.....難道是台灣國嗎?

《馬關條約》為清朝政府和日本政府於1895年4月17日(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在日本馬關(今下關市)簽署的條約,原名《馬關新約》,日本稱為《下關條約》或《日清講和條約》。《馬關條約》的簽署標志著甲午戰爭的結束。清朝代表為李鴻章和李經芳,日方代表為伊藤博文和陸奧宗光。

『中文條約中稱中國 、日文條約稱清國』
中國從朝鮮半島撤軍並承認朝鮮是「自主獨立國家」;中國不再主張朝鮮之宗主權。中國將台灣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澎湖列島和遼東半島給予日本[註 1]。中國賠償日本軍費2億兩白銀(二萬萬兩)。中國開放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為商埠。允許日本人在中國通商口岸設立領事館和工廠及輸入各種機器。中國給予日本和英、美等國一樣的最惠國待遇。中國不得逮捕為日本軍隊服務的人員。臺灣澎湖地方人民,兩年之內任便變賣產業搬出界外。限滿未遷者,酌宜視為日本居民。條約批准後兩個月內,兩國派員赴臺辦理移交手續。
2009-11-17 1:02 pm
好比房地產移轉少了過戶手續一樣.

2009-11-18 00:42:34 補充:
中日台北和約,組織團體的契約得有法人資格,而中華民國的法人資格已經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中國原則下已經無效了.

2009-11-18 00:44:54 補充:
中日台北和約底下的和約效力問題在維基也有些資格.
http://zh.wikipedia.org/wiki/中日台北和約
2009-11-17 10:22 am
實在是.....
事實的東西根本不值得爭辯
而這個事實就是目前
台灣主權屬中華民國政府

我簡單答一下
所謂主權是指一定領域內,擁有至高無上的法律權威,對外不受到侵犯,對內是權力行使的最高形式,是國家組成四要素之一,其他三者為土地,人民及政府

再談台灣主權演變,中國史冊很早就有台灣的記載,但並未實際統治過,十六世紀中,葡萄牙發現台灣,稱之為福爾摩沙,即美麗之島,但也沒實際占領

十六世紀末,十七世紀初期,荷蘭(1624)及西班牙(1626-1629)分別派兵占領台灣南北,紛在台南及淡水等地築城,已有統治行為,但權力未及全島,沒多久荷蘭趨走西班牙人,實際統治台灣,這時台灣主權應歸屬荷蘭

但不到廿多年,1662年明鄭成功從趕走荷蘭人,並由荷蘭人手中取得受降書,法理上台灣主權歸到鄭氏集團,之後1683年清康熙敗鄭氏王朝,主權隨之移到中國清朝

1895年馬關條約,清廷將台灣割給日本,日方取得主權,並統治50年,1945年日本戰敗,簽署投降書提及向盟軍無條件投降,並據此發出第一號命令,中國地區除滿洲外,包括台灣在內,及北緯16度以北,日軍向盟軍中國地區最高統帥蔣介石投降,這時中華民國軍隊代表盟軍接收台灣,但是否取得主權,法理上屬未定,但實際上,中華民國已實際實施統治權

1951年舊金山合約,日本正式放棄對台灣,澎湖及附屬島嶼主權,但中華民國並未參加締約,合約上未指明台灣等主權交給中華民國,1952年日方與中華民國政府簽訂中日和約,也是指明放棄主權而已,未明交給中華民國,這也是很多人質疑台灣主權未定論的理由之一

但是應該注意的是,中日和約第四條提及,日本承認中國與日本間在1941年以前所締結的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於無效.依國際法理,日本取得台灣主權主要依與清朝所訂的馬關條約,而中日和約予以廢止,日本喪失台灣主權,台灣主權依法理歸還原主權國,即是中國清朝

但是中國清朝已由中華民國取代,台灣主權由中華民國繼承,合乎法理,例如朝鮮,也是因日本放棄主權,回歸朝鮮王朝,但該王朝滅亡,由盟軍所扶助建立的大朝民國繼承主權(不談北韓部分),法理甚明

1972年日方與中華民國斷交,承認中共,雙方提出聯合聲明,中方重申台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分,1978年並簽訂友好和約,但問題是中共未曾一日統治過台灣,並無主張擁有主權可言

簡答至此,台灣主權未定論者大多只看到舊金山和約,而有意或無意再論及中日和約,再者姑不論條約,聲明等國際文件,主權仍是靠實力,也就是台灣現在誰當家,誰就擁有主權,這是萬古不亙的硬道理
2009-11-17 9:30 am
說的是~今天台灣軍隊如果實力跟美國軍隊一樣強,您說的每件事情自然就會變成真理

收錄日期: 2021-05-03 07:46:4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1117000010KK0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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