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聯合國2758決議過程:
1971年7月15日,17個成員國提出將「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組織中的合法權利」問題加入第26屆聯合國大會的議事日程,並聲稱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聯合國的創始國和安理會的常任理事國,其依法所應佔有的席位自從1949年以來就被系統操縱的排除在聯合國以外」。
1971年9月25日,23個成員國向聯合國提交了決議草案A/L.630以及附加文件1、2號。這23個國家中包括了7月15日提議將該問題列入議事日程的17個國家。
1971年9月29日,22個成員國向聯合國提交了另一項決議草案A/L.632以及附加文件1、2號。該決議草案提議:任何試圖剝奪中華民國代表權的提案都是涉及聯合國憲章18條的重大問題,因此需要三分之二的會員國贊成方可通過。 A/L.632草案及附加文件1、2號在1971年10月25日的表決過程中以59票反對,55票贊成,15票棄權未獲通過。
1971年10月25日,美利堅合眾國提議將決議草案中「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作為另一項議案另行表決。這一提議如果獲得足夠的贊成票,將使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中國參加聯合國,同時中華民國仍然保持其聯合國普通會員國的席位。這一提議在表決中以61票反對,51票贊成,16票棄權的結果未獲通過。中華民國代表發言時表示:拒絕A/L.632草案及其1、2號附加文件是公然違反聯合國憲章中關於開除會員國有關規定的行為,中華民國代表團決定就此退出聯合國大會。
依照聯合國組織程序來說,此決議草案並不涉及到應由安理會表決的開除成員國問題,而只是一項應由聯合國大會表決的外交承認問題,因此中華民國並不是被開除了,按原文聯合國只是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取代了蔣介石代表的席位。
在10月19日至10月24日的聯合國大會總辯論期間,有七十多國參與了關於中國代表權辯論的發言。
表決結果
大會以76票贊成、35票反對、17票棄權的結果,通過了阿爾巴尼亞、阿爾及利亞、羅馬尼亞等23個國家聯合提出的A/L.630草案及l、2號附加文件。根據聯合國憲章和聯合國大會議事規則,這項提案通過以後立即成為聯合國大會的正式決議。
(2)舊金山合約內容:
1951年9月8日,48個對日宣戰國共同簽訂,但不包括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
國。
第二條乙款: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名份、及要求。
(3)中華民國與日本和平條約:
第二條: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以下簡稱金山和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第四條: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即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
註:該條約於1972年日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後,日本單方面宣布「台北和約已經失去意義」,部分人士認為台北和約應該是《舊金山和約》的延伸,應受等同《舊金山和約》的保障,契約國不得片面廢止條約內容
(4)開羅宣言:
1943年12月1日,美國總統羅斯福、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英國首相
邱吉爾於埃及開羅共同發表的新聞公報。
註:開羅宣言經由企管學博士沈建德的研究,發現開羅宣言本文只是份無人簽名的新聞稿,在國際法上完全不具備效力。此事乃經由台灣政治人物(李登輝等人)揭露,但被中國方面聲稱此論斷並無任何確認和證據支持。[
(5)波茨坦公告
1945年7月26日,美國總統、中華民國主席、英國首相共同簽訂。
第八條:開羅宣言之條件必須實施,日本之主權必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
四國、及吾等所決定之諸小島內
註:波茨坦公告第八條已明確「開羅宣言之條件必須實施」,從法理上確認了開羅宣言,但被抱持《台灣主權未定論》者認為其效力遠不如經48國所簽訂的舊金山和約。
上述資料來自維基與網路....
以上是找到與台灣主權歸屬直接有關的條約(有遺漏還需要有專業的大家補充...)
問題
(1)雖然說國際間只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但是從國際法或法理上中華民國這個政
體存在嗎??
(2)如果中華民國存在話,根據法理上來說,台灣主權是屬、中華民國、未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
(小弟我以上只是想從法理上的角度切入,沒有任何統獨立場,只想要打口水戰的
統派與獨派請按上一頁!!)
希望專業的大家能给小弟我一個答案,歡迎任何建議、指教。謝謝;m(_ _)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