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性合約轉為非連續性合約

2009-11-17 12:15 am
本人是連續性合約為僱主工作了2年以上,但僱主在10月30日通知本人將在12月1日開始改為每星期只需上班2天(2天工作共8小時),原因是工作需求縮減,因此本人想知道:
2.) 如本人在11月16日辭職,但11月還是連續性合約為僱主工作,而僱傭合約無明文規定因此通知期為1個月,所以最後工作日期為12月15日,但是12月開始本人已不是連續性合約為僱主工作,那通知期是不是還是1個月呢? 是的話,最後工作日期是不是還是12月15日? 如不是,怎樣計算?
P.S: 如在11月16日辭職 最後工作日期為12月15日, 但12月只需上班星期二,五, 但本人還有5天年假未安排放假, 而僱主不願意把年假轉錢, 一定要我放假, 那~5天年假是不是放15dec(tue), 11dec(Fri), 8dec(tue), 4dec(fri), 1dec(tue)呢?

3.) 如已不是連續性合約為僱主工作,還會有病假、年假、遺散費/長期服務金的福利嗎? 辭職/解僱的通知期是不是改為7天? 如是,通知期是工作天7天還是7天?

Thank you!!

回答 (1)

2009-11-17 2:35 am
✔ 最佳答案
僱主已於10月30日通知將會在12月後把你從連續性合約員工轉作非連續性合約的話,你是不用遞辭職信通知期辭職了,因為僱主已表明11月尾和你中止連續性合約了,他那通知是有效的,11月就是一個月解僱通知期,你做到11月尾是會和公司中止連續性合約關係,也就是你那天後就不是那間公司的連續性合約僱員了。
至於轉做非連續性合約員工,你應承和不應承都對僱主沒有多大關係,因為非連續性合約員工就是俗稱散工,只要不是連續四周每周都不少於18工時,你將永遠都不可以得回連續性合約員工的權益。休息日、法定有薪假期、年假、病假、產假都是連續性合約員工才可以享有的。非連續性合約員工就只能享有最基本的勞工保障,例如:薪金保障(不能被無理剋扣)、工業安全保障等。非連續性合約的中止是不用通知期的,那就是開開下工,叫你計埋條數即就都可以,當然你唔滿意也可以做做下嘢,放低工具,攞埋尾數即走。所以你答應做呢d散工就要預咗隨時無工開,更不可能有年資、拿長期服務金、供公積金那回事了。
你公司因為收縮經營而解僱員工,於僱傭條例是有特別名稱的,叫作裁員,被裁員工如果年資超過24個月,是有資格向公司索取遣散費,計算方法是(最後一個月的工資X2/ 3) *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公司欠你的年假法例規定要在你最後一期糧中折算回工資補償給你,法例有規定僱主不可以用放年假代替解僱通知期的。

我可以肯定的說,你面對的情況就是裁員,是屬於較複雜的勞資問題,如果僱主處理不好,往往會引起勞資糾紛,你有須要了解一下身邊工友有沒有相同情況,有沒有職工會介入,工友能聯合起來較大機會可以向公司提出建議,最少都可以維護法定應有權益。如果你想了解較詳細有關僱傭條例資料,可登入《僱傭條例簡明指南》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ConciseGuide.htm
請特別留意第二、九、十章。如仍是不大明白,直接致電政府24小時咨詢熱線1823查詢,熱線職員會解釋清錯,有必要時還會介紹你去那間勞工處辦事處會得到直接幫助。


收錄日期: 2021-04-29 16: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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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1116000051KK0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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