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連續性合約為僱主工作了2年以上,但僱主在10月30日通知本人將在12月1日開始改為每星期只需上班2天(2天工作共8小時),原因是工作需求縮減,因此本人想知道:
2.) 如本人在11月16日辭職,但11月還是連續性合約為僱主工作,而僱傭合約無明文規定因此通知期為1個月,所以最後工作日期為12月15日,但是12月開始本人已不是連續性合約為僱主工作,那通知期是不是還是1個月呢? 是的話,最後工作日期是不是還是12月15日? 如不是,怎樣計算?
P.S: 如在11月16日辭職 最後工作日期為12月15日, 但12月只需上班星期二,五, 但本人還有5天年假未安排放假, 而僱主不願意把年假轉錢, 一定要我放假, 那~5天年假是不是放15dec(tue), 11dec(Fri), 8dec(tue), 4dec(fri), 1dec(tue)呢?
3.) 如已不是連續性合約為僱主工作,還會有病假、年假、遺散費/長期服務金的福利嗎? 辭職/解僱的通知期是不是改為7天? 如是,通知期是工作天7天還是7天?
Thank 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