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問題及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2009-11-17 7:40 am
一個月前發生車禍
而在這幾天我已經拿到警察局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內容
對方:自小客車
變換車道時,未讓執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4款)
我方:普通重型機車
尚未發現肇事因素

請問我還該去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嗎!?還是發生交通事故一定都要
鑑定費用3000對我來說蠻多的...

還有當初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下方交通事故處理當事人須知有幾點我不太明白
第四點:有人員受傷案件,刑事傷害責任部分,被害人得於事故發生後六個月內,主動向肇事地點分局偵查隊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得附帶民事訴訟)
本人我左手撓骨遠端閉鎖性骨折、右肘、膝磨損、擦傷
那我現在只有要事後向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那還需要到上述說的肇事地點分局偵查隊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嗎!?不太瞭解。。。

還有最後本案件交通事故如經分析認為當事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將依法於3個月內製單舉發。
那我現在拿到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是對方在不久會被開罰單嗎!?~~

回答 (3)

2009-11-17 8:37 am
✔ 最佳答案
發問ΓΕΔ﹏紅Tea…大大您好:
【前提】1、請尊重每位發言者之熱心服務及知識經驗,勿於解答得知後,任意把文章移除。「別人我不知,小弟答覆均需費時1-2個小時。2、希望發問者能於發問到達期限前自行選出最佳解答『重點喔、未必選我,請您自己選出當中最合您意之答案。』,此要求係希望此問題勿淪為票選、造成不公,「有感而發」而且感覺強烈,若由您自行選出,小弟心服口服,仍會繼續在此熱心服務,若常藉由投票選舉,且被『投票部隊』攻陷,小弟將萌生退意,不再浪費心力於此『不公環境』。
【問】請問我還該去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嗎!?
【答】【車禍事故處理程序】
1、先釐清肇事責任,了解雙方於此事故中有無過失『主要依道路交通安全規範內容』。2、知悉該負擔比例後,計算己方可合理要求對方賠償內容(金額)。3、申請調解,由公正(證)第三者協助,協調雙方認知差異以達成共識。4、不得已之訴訟(提出告訴)。
警方於處理車禍、保險公司理賠、事故鑑定委員會於鑑定時,沒有考慮誰撞誰的,最主要還是以【路權】區分責任,【路權】=【用路人的權利】。
【肇事責任】〝誰對誰錯〞關係著哪方該賠償哪方,其專業術語為『肇事責任』意即肇事因素,此肇責非當事人或現場處理員警所能認定。可經由警方受理報案一個月後本人至《警察局交通隊》申請『事故分析研判表』。PS:警局『分析研判表』僅供參考不需付費,若雙方有其一不服,建請向當地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其鑑定結果係法院判決依據,申請鑑定需付費新台幣參仟圓整。本件事故算是極為單純,故不需花費鑑定,依分析表內容即可,鑑定結果將100%相同。
【問】那我現在只有要事後向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那還需要到上述說的肇事地點分局偵查隊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嗎!?
【答】【和解】請前往本事故處理單位,向警方申請轉介調解至調解委員會,(向警方申請,速度較快、且警方有雙方當事人年籍資料,可供調解委員會寄發通知書,您只要簽名蓋手印即可),兩個星期內將在(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內,雙方碰面商談和解事宜。(通知調解時需帶個人證件、印章、分析研判表、診斷證明書、相關醫療收據、車輛修復明細,及一顆想真誠處理的心。現場圖方面警方會附上,但仍請自備一份前往),委員會中各委員雖素養不一,但分析研判表及己方左手撓骨遠端閉鎖性骨折、右肘、膝磨損、擦傷等受傷害狀況是他們協調的主要依據,一看現場圖及你們敘述過程還有研判表內容,委員定會幫你與對方協調雙方認知差異、進而達成共識。若調解不成立,再請己方委請該調解委員開立『調解不成立書』至地方法院檢察署或連繫當初處理員警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提出告訴暫時只需準備個人證件、印章、分析研判表及診斷證明書即可。分局偵查隊可不會理你喔,仍會請你至上述兩處提出告訴。
如果你有其他保險(學生、勞保、意外險),亦可重複、多方申請理賠(附收據及診斷書),此點多加利用,不無小補。己方有受傷增加談判籌碼,若對方保險齊全(即使沒有),對方應於調解委員會中儘量滿足己方合理要求,若無,肇事者本人亦該負擔此部份,以平息可能面對之訴訟(以可能之罰金及留有前科補足),惟己方亦應以『合理賠償』為基礎做請求,勿因本身受傷而獅子大開口,雙方鬧翻進入訴訟程序曠日費時,屆時法院依合理判賠無法取得己方所提全數求償金額,致雙方均敗。
http://webo.com.hk/winter 求償表格明細內容,可開啟後自行初估計算。
【問】我現在拿到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是對方在不久會被開罰單嗎!?~~
【答】該項問題係因少數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人於收到警方事後開單時,反彈為何當初於現場未開單卻於事後補開衍生出許多爭議,所以從前年開始於警方『談話紀錄表』內增加此問題,主要針對較重大之違規事項或可能進行訴訟時才會在三個月內再行舉發違規事項,否則多數違規事實若於現場未開單,事後三個月內並不會再舉單告發,因為車禍事件主要是雙方民、刑事之爭議,多數處理車禍事故員警均儘量勸解雙方,無謂再針對不重要之違規事項開單舉發,造成其中一方心生不悅轉而向另一方發洩。PS:此為談話紀錄表內倒數第二個問題,一個月了,ΓΕΔ﹏紅Tea…大大還記得那麼熟,佩服。
以上暫且說明至此,小弟會持續關注,您也可繼續問,史努比會抽空上來繼續答,祝早日康復順利圓滿解決。
參考: 經驗.知識+
2015-07-04 12:47 pm
第一次遭遇事故真的是一點頭緒都沒有
看了很多諮詢網站最後還是懵懵懂懂
後來在親友的介紹下認識
TW119台灣交通事故諮詢有限公司的律師

聽我口述事件的經過跟目前處理的情況
幫我擬定了和解書的內容,並協助我幫理保險的理賠金
而且保險金很快就拿到了

真的很方便不用自己在那搞半天還漏東漏西的
而且還依據我的問題幫我追加許多應有的賠償
例如精神賠償等等…

原來有專業人士的協助處理車禍是這麼簡單的一件事
和解賠償都能順利達成目標跟期待
http://migre.me/qCszp?g
2014-10-21 5:36 pm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http://qoozoo09260.pixnet.net/blog

收錄日期: 2021-04-27 17:33:4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1116000016KK1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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