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是。
所謂「假結婚」,乃指諦婚約之兩人,並無自願終身結合之意圖。
在法律上有兩個後果,第一是婚姻可被判無效,第二是入境處可控告該對男女串謀詐騙以取得不法的居港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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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制度改革條例》第四條:
凡於指定日期或該日以後在香港締結的婚姻須意指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不容他人介入,而且只可按照《婚姻條例》(第181章)而締結。
根據《婚姻訴訟條例》第二十條:
凡屬在1972年6月30日之後締結的婚姻,該婚姻僅能基於下列任何理由而無效─
(a) 根據《婚姻條例》(第181章)第27條該婚姻並非有效婚姻,即─
(i) 婚姻雙方的血親或姻親關係是在親等限制以內的;或
(ii) 任何一方年齡不足16歲;或
(iii) 雙方的結合沒有顧及達成婚姻關係的某些規定;
(b) 根據香港法律,該宗婚姻在其他方面亦屬無效;
(c) 任何一方在結婚時已經合法結婚;
(d) 婚姻雙方,並非一方為男,一方為女。
法庭可以根據第C款判處婚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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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誠實而虛假地表示二人真正有意結為長期共同生活的夫婦,從而促使入境事務處批准男方的居民申請,犯了詐騙罪是明顯不過。
案例層出不窮,實無需再以條文解說:
HCMA 774/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余志文
HCMA997/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錦耀
HCMA1173/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新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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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7 00:24:02 補充:
補充一點:看多了一遍之後,感到你的描述非常含糊:你根本未有描述他們最後結婚的原因是甚麼,語焉不詳,無法判斷。
但照平常邏輯,看來你意圖形容他們的婚事都是為了申請女方到香港,而且實際沒有終身諦約的意願。只要是這樣,就符合假結婚的說法,更構成詐騙入境署之罪。
相反,假若最後真的結了婚只是因為兩人自願終身結合,其實與早前所講的無關,那就不是假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