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有限公司」與業主簽立租舖租約

2009-11-15 6:10 am
我間公司有董事辭職(即更換董事)。按租約指示須通知業主及要向業主取得同意, 我照做。業主回應要求我間公司若更換董事須提供另外 兩個個人擔保 。

我的問題:
(1)業主這個要求有理嗎? 合法嗎? 生效嗎? (根據邊一條法例呢?)
(2)對租客的權利、利益或保障有減少嗎?
(3)業主有沒有超越租約的權力範圍呢? 業主算不算單方面更改租約條款呢?
(4)有更佳的處理方法嗎?
更新1:

原租約不須提供個人擔保, 本人亦無欠租。

回答 (1)

2009-11-17 8:27 pm
✔ 最佳答案
問題:(1)業主這個要求有理
(2)對租客的權利、利益或保障沒有有減少
(3)業主沒有超越租約的權力範圍. 業主不算單方面更改租約條款.
(4)沒有另外更佳的處理方法
用「有限公司」與業主簽立租舖租約,按租約指示須通知業主及要向業主取得同意,。業主回應要求間公司若更換董事須提供另外 兩個個人擔保 。
合法!合理!


咁專業問題好心你就問律師啦(如果有關大陸的人/物業,仲要揾有大陸律師牌先好問!香港有D律師都好吹水、什麼事都話得....)最經濟糸去揾議員辦事處的免费法律資詢!

獨立理財顧問及資深保險人。黃

收錄日期: 2021-04-25 13:26:4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1114000051KK01606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