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問吓各位有冇 關於高等法院嘅任何資料??

2009-11-15 6:04 am
我想問吓各位有冇 關於高等法院嘅任何資料?? Thank you !!

回答 (2)

2009-11-23 6:57 pm
2009-11-15 6:29 am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由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組成,具上訴及原訟司法管轄權,可以審理上訴及初審案件。

上訴權是香港法律制度的重要一環,因為上級法院可藉此覆核下級法院的判決。上訴制度旨在確保任何據稱在法庭聆訊或甚至調查過程中出現的失誤,或與法庭聆訊有關的失誤,都可藉著向上級法院上訴而得以糾正。

高等法院、區域法院及土地審裁處的上訴機制



裁判法院及審裁處的上訴機制



* 原訟法庭可把上訴或上訴中的任何論點保留以待上訴法庭考慮,亦可指示該項上訴或上訴論點的辯論在上訴法庭進行。


1) 刑事上訴

刑事案的被告人被定罪後,如不服原訟法庭或區域法院法官的判決,可在定罪/判刑當日起計28天內,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被告人如未能在限期內提出上訴,可向上訴法庭申請逾期上訴許可。

被告人可單就定罪或刑罰提出上訴、也可同時就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被告人須於限期內把列明上訴理由的上訴通知書(表格XI)送交高等法院書記主任存檔。該表格可向高等法院大樓書記主任辦事處或被告人服刑的院所索取。把上訴通知書存檔無需繳付費用。

) 上訴司法管轄權

源自裁判法院的上訴案件

原訟法庭負責審理源自裁判法院的刑事上訴案件。

被告人如不服裁判官的決定,可在裁判官作出有關決定後14天內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

被告人須把上訴通知書送交原審裁判法院的書記長存檔。

表格101:不服定罪上訴通知書
表格102:不服刑罰上訴通知書
表格103:逾期上訴通知書
上述表格可向裁判法院、高等法院書記主任辦事處或被告人服刑的院所索取。把通知書存檔無需繳付費用。

源自審裁處的上訴案件

原訟法庭負責審理源自勞資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淫褻物品審裁處及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上訴案件。

上訴人應在有關條例所訂明的限期內,把上訴許可申請書送交高等法院書記主任辦事處存檔。申請表格可向高等法院大樓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書記主任辦事處或有關的審裁處/仲裁處的登記處索取。

上訴許可申請會由原訟法庭法官處理。法庭如批准上訴許可申請,便會向案中各方發出書面通知。上訴人收到通知後,須把一份原訴動議通知書送交法院存檔及繳付訂明的費用。案中各方並須到書記主任辦事處擇定上訴聆訊日期。只有涉及法律觀點的案件才會獲得上訴許可。

原訟法庭法官拒絕給予上訴許可的決定是最終的決定。

上訴人如未能在限期內提出上訴,可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申請逾期上訴許可。司法常務官的決定是最終的決定。

源自聆案官的決定的上訴案件

不服聆案官的決定的人亦有權向原訟法庭法官提出上訴。然而,除非基於特別理由,否則法庭不會在上訴聆訊中接納進一步的證據(除非證據所關乎的事宜是在有關的決定作出後才發生)。




2) 原訟司法管轄權

I) 刑事司法管轄權

原訟法庭審理最嚴重的刑事罪行,例如謀殺、誤殺、強姦、持械行劫、販運大量危險藥物及複雜的商業詐騙等。這些案件大多在裁判法院完成交付審判程序後移交原訟法庭。

案件通常由一名原訟法庭法官連同由七人(或由法官下令增至九人)組成的陪審團在公開法庭進行審訊。檢控工作則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負責。


刑事案件審訊程序流程表
審訊前的覆核通常會在審訊前6個星期進行。主審法官會在覆核聆訊中作出必要的指示,以確保案件的審訊適當而有效率地進行。

語文

審訊可採用中文或英文進行。某一方如要求採用中文,應在排期法官編定審訊日期時提出。如申請獲准,法庭會安排一名雙語法官審理該案。排期法官有權准許或拒絕申請。

上訴

被告人如不服法庭的決定,可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請參閱本小冊子第3至第4頁以了解有關詳情。

II) 民事司法管轄權

原訟法庭的民事司法管轄權並無限制,可處理所有民事事宜。原訟法庭處理的民事訴訟通常包括下列類別:

海事
破產
違約
侵權
公司清盤
建造仲裁
婚姻法律程序中的子女管養權及附屬濟助
租購
禁制令
知識產權
司法覆核
按揭
人身傷害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
請注意,如申索的數額稍微超過100萬元,可考慮放棄超出之數,使案件可由區域法院審理。因為在一般情況下,區域法院的訟費會較原訟法庭為低。


延聘律師
向法律援助署尋求協助
親自展開訴訟
某類人士如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士等,以及死者的遺產,都必須由代表人展開訴訟。原訟法庭訴訟中的任何一方(不論是原告人還是被告人)如果是有限公司,則除非已得到法庭特別准許由一名公司董事作為代表,否則便必須聘請律師代表公司出庭。

展開訴訟的方式
原告人可採取下列其中一種方式在原訟法庭展開民事訴訟:

傳訊令狀
原訴傳票
上述方式的有關表格載於香港法例第4章 《高等法院規則》附錄A。

以傳訊令狀方式展開訴訟最為普遍,現概述如下。

傳訊令狀
傳訊令狀(表格1)及送達認收書(表格14)可向高等法院登記處索取。關於合約、侵權、詐騙、人身傷/亡的損害賠償和違反責任造成財產損毀等訴訟,以及概括而言所有可能涉及事實爭議的訴訟,都必須藉傳訊令狀展開。

收錄日期: 2021-05-01 23:18:1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1114000051KK01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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