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何 時 申 請
凡 進 入 香 港 及 獲 准 在 香 港 逗 留 超 過 180 天 的 成 年 人 , 均 須 在 抵 港 後 30 天 內 申 請 登 記 身 份 證 。
凡 在 海 外 申 領 特 區 護 照 而 獲 發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的 人 士, 應 在 返 港 後 30 天 內 申 請 新 的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以 取 代 在 海 外 獲 簽 發 的 身 份 證 。
凡 年 齡 介 乎 11 至 17 歲 並 已 獲 發 身 份 證 的 未 成 年 人 士 , 均 須 在 其 18 歲 生 日 後 的 30 天 內 親 身 申 領 新 身 份 證 。
申 請 表 格
申 請 表 格 ROP 1 及 其 他 有 關 表 格可 在 入 境 事 務 處 總 部 的 查 詢 及 聯 絡 組及 所 有 人 事 登 記 辦 事 處索 取 。
何 處 遞 交 申 請
申 請 人 可 向 任 何 人 事 登 記 辦 事 處遞 交 申 請 , 惟 以 下 人 士 除 外 :
持 單 程 通 行 證 由 內 地 來 港 的 新 抵 港 人 士 , 須 往 人 事 登 記 處 - 九 龍 辦 事 處辦 理 登 記 手 續 。
根 據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來 港 工 作 的 工 人 , 須 往 人 事 登 記 處 - 觀 塘 辦 事 處申 請 登 記 身 份 證 。
預 約 服 務人 事 登 記 辦 事 處 設 有 派 籌 制 度 , 各 辦 事 處 的 派 籌 數 目 會 因 應 個 別 地 區 的 需 求 而 有 所 不 同 。
為 節 省 輪 候 時 間 , 請 選 用 預 約 服 務 。網 上 預 約 服 務 網 址 :
www.gov.hk/icbooking
電 話 預 約 服 務 熱 線 : 2598 0888
此 外 , 申 請 人 亦 可 親 身 到 人 事 登 記 辦 事 處 領 取 當 日 的 籌 號 , 以 便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 惟 需 視 乎 當 日 有 否 剩 餘 配 額 。
所 須 出 示 文 件
新 抵 港 人 士 辦 理 登 記 時 須 出 示 :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 護 照 / 入 境 證 / 單 程 通 行 證 / 誓 章 (視 乎 何 者 適 用 而 定) , 以 確 認 申 請 人 在 香 港 的 居 留 身 份 。
香 港 居 民 辦 理 登 記 時 須 出 示 :
兒 童 身 份 證 或 以 前 的 身 份 證 ; 或
如 申 請 人 從 未 申 請 兒 童 身 份 證 , 則 須 出 示 其 出 生 證 明 書 及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例 如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 護 照 / 最 近 的 學 校 證 件 (貼 有 蓋 上 校 印 的 相 片) (例 如 學 生 手 冊 或 學 校 紀 錄 咭) 。
補 領 已 遺 失 / 毁 滅 / 損 壞 / 污 損 的 身 份 證 :
身 份 證 ( 如 有 的 話 ) 。
注 意 : 請 帶 備 文 件 的 正 本 以 供 核 對 。
費 用
新 抵 港 人 士 及 年 滿 18 歲 人 士 所 獲 發 的 身 份 證 , 費 用 全 免 。
領 事 、 領 事 館 職 員 、 歐 共 體 辦 事 處 主 任 、 歐 共 體 辦 事 處 人 員 和 他 們 的 配 偶 及 受 供 養 子 女 所 獲 發 的 領 事 團 身 份 證 , 費 用 全 免 。
凡 因 須 改 動 內 容 或 遺 失 / 毀 滅 / 損 壞 / 污 損 而 申 請 補 領 身 份 證 , 須 付 根 據 《人 事 登 記 規 例》 所 訂 的 徵 收 費 用 。
處 理 時 間
處 理 時 間 一 般 約 需 10 個 工 作 天 。
註 釋 : 工 作 天 代 表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 公 眾 假 期 除 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