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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交通事故初步研判表根事故鑑定表有何不同?】
1、【肇事責任】〝誰對誰錯〞關係著哪方該賠償哪方,其專業術語為『肇事責任』意即肇事因素,此肇責非當事人或現場處理員警所能認定。可經由警方受理報案一個月後本人至《警察局交通隊》申請『事故分析研判表』。PS:警局『分析研判表』僅供參考不需付費,若雙方有其一不服,可向當地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其鑑定結果係法院判決依據,申請鑑定需付費新台幣參仟圓整。
2、『事故分析研判表』係經由警察局交通隊『交安組』專業員警依現場處理員警所製作(包含現場圖、相片、談話紀錄表、事故一、二表)等相關資料,再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條例予以分析、研判所製作、書寫,『重點為僅供參考』,但一般單純、普遍之車禍事故不論民眾、保險公司均以此表即可歸屬肇事責任,並以一慣理賠百分比例做處置,因鑑定委員會相當尊重此『事故分析研判表』達97%採用率。
3、為健全釐清肇事責任制度,提高肇事原因鑑定品質,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案件之鑑定,由各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為之並掌理下列事項:
一、行車事故現場勘查及報告。
二、行車事故事證之蒐集、分析及鑑定。
三、鑑定會議之召開及鑑定意見書之製作。
四、行車事故案件覆議資料之提供。
各區鑑定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各區鑑定委員會置委員六人,由下列專長之專家、教師聘兼之;其中教師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一、具有行車事故鑑定相關領域之技師證照者,或專業技術及能力足被公眾所信賴之專家且為非相關主管機關(含交通執法、交通管理、交通工程、道路工程、公路監理等)之現職人員。二、現任或曾任公私立大專校院具交通管理、交通工程、道路工程、汽車工程、機械工程或法律專長之專(兼)任教師;無上開專長之大專教師時,得就各該類相關專長之高級中等學校聘兼之。
【哪一個對被害者有利?】
較具爭議、重大或你不認同『事故分析研判表』內容者,均可自行申請各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做完整討論及鑑定報告,以昭公信。對被害者而言,當然是以需付費3000元且有公信多方人士經討論後之事故鑑定表較為有利。
以上暫且說明至此,小弟會持續關注,您也可繼續問,史努比會抽空上來繼續答。
圖片參考:
http://nt3.ftm.ks.edu.tw/h9702/8/素材/史努比63.gif
2009-11-12 18:51:20 補充:
不客氣,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