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藍營提出相片佐證民進黨也曾經和黑道有過接觸,現在可好了不管藍的吳院長及綠的林宗男皆不小心以及未為事先查明其身份就互相往來,現在兩方應該扯平了吧!
原來兩黨為了夜市攤販約3-4萬票的票源必須與更生人或黑道接觸爭取支持!
我認為一切皆是選舉恩怨造成的,現在我請問大家再說一次---江欽良先生---到底是更生人還是黑道角頭呢?
圖片參考:http://www.tvbs.com.tw/FILE_DB/newsphoto/sunkiss/200911/sunkiss-2009111118331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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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藍綠共識他是更生人的話等於是給予機會當個好人,如果大家的結論是黑道是角頭那就是永遠的壞人,他將一些被社會所鄙視的更生人集合起來經營夜市,只要他們不再販毒、舞刀弄槍危及治安、不再逼良為娼...我們皆應給予機會,我們鼓勵其自力更生重新做人! 如打擊犯罪將負責人繩之以法保護善良百姓! 我歡迎更生人經營夜市,但如果是收保護費壓榨可憐攤販就不行!
2號回答者傾向於給予剛出獄的人機會改頭換面重新做人,你的觀點就是每個人皆會犯錯,但是知過能改善莫大焉! 而3號回答者傾向於認為狗改不了**,犯了30幾次錯只能說他本性難移!他的罪刑真的有那麼嚴重嗎?不知你的訊息從何而來!我國的司法已經改革現在是一罪一罰而且合併執行,如果一罪一年最少要關30年,刑期過半而且表現良好符合假釋要件也必須關15年左右才行,你是否能補充及說明一下呢?
我看過這裡有關此方面的討論,有網友肯定他將被社會所排斥無法接納的更生人招攬至其夜市公司服讓其有工作及安頓家庭,我也覺得持續失業與犯罪前科有關,而且江先生如果不剝削攤販及讓攤販賺到錢去改善家庭生活,這也是一種互利共生的結合,更生人、攤販的生活皆照顧到了而且還繁榮了地方,所以大家還批評江先生嗎? 他能將過去有犯罪前科的人集合起來而且有了穩定的工作只要不要犯罪何償不是對於國家社會有所貢獻呢?
所以我覺得政府應該加強輔導將這群迷途羔羊重生,利用他們願意組織合法團體自力更生機會加強監和輔導工作,如果其他縣市有更生人願意轉行從事夜市公司政府及社會應該樂觀其成才對! 稅捐處也可利用攤販集結機會於生意穩定的時候徵稅提昇國庫收入阿! 更生人不再誤入歧途關鍵在於社會願不願意給予機會及接納他們,持續標籤黑道及角頭不利他們重新作人阿!
藍綠皆與江欽良touch過而且都有政治目的 所以再以黑道角頭標籤這位更生人真的是糗大了 為化解尷尬一律統稱為更生人 因為他正接受保護管束階段而且固定期間向所管轄觀護人報到一次接受約談同時持續實施感化教育 達成所謂刑期無刑的目的 讓受刑人之人格獲得尊重及培養其自尊心 讓其反省痛定思痛不再犯---以解決監所人滿為患的問題同時達成行刑目的---- 還有我回應考邦---我支持死刑---非婦人之仁的理想家---
他被釋放出來必定符合監獄行刑法規定才可能被釋放出來---既然被釋放出來我們社會應該留給他重生的空間--將他逼入牆角以罪犯 角頭 黑道標籤他們 讓他們找不到工作 生活陷入困境 最後狗急跳牆重操舊業---這是社會所期待的嗎--- 更生人好不容易於被社會所排擠情形下找到了求生的方法--就是組織夜市公司---讓一些誤入歧途者仰賴自己的勞力養活家人和自己--而且只要合法經營--不壓榨攤販---讓攤販賺到錢養家糊口及降低失業率和犯罪率不是更符合社會期待嗎--- 所以他們是更生人及生意人---我接受意見者: 俊銘 ---的看法---
給回答者: h01n01 ( 初學者 5 級 ) 所謂更生人就是符合監獄行刑法規定假釋出獄而且刑期未滿 的受刑人,很多是前科累累的殺人假釋犯,但是更生人是法務部對於假釋出獄者統稱! 因為很多假釋出獄的受刑人他以前身份可能是角頭老大也就是俗稱的黑道大哥,而且你們根本不相信一個角頭老大經過監獄感化教育過程後就真的會改過向善,很多是愈關其小弟愈多勢力愈龐大反而愈關愈大尾的! 所以老大有那麼多的小弟要他養所以改過遷善是不可能的!在你心中他永遠是個黑道大哥,你主觀認為真正會金盆洗手的很少對吧!
暫且不去研究他是否真的金盆洗手重新做人,請問 h01n01 依你的觀點分析如果你是老闆根本不可能雇用前科累累的流氓,因為怕遭到麻煩好心沒好報!因為社會這樣看待他們如何找到穩定工作呢?
今天這位角頭老大江先生決定不再從事於軍火走私、組織討債公司、不再買賣毒品、不再仗持其惡勢力工程圍標尤其是砂石開採等....他將他的小弟們集合起來不再作姦犯科而是組織夜市公司當個正正當當的生意人,他租場經營夜市給地主租金再轉租攤販做小生意,他將那麼大的場地規劃好後收取攤販可以接受的清潔規費及租金來付那群跟著他一起從事夜市管理的小弟們,讓他們靠正當的方式賺錢養家活口,讓他們跟我們一樣過著穩定的生活,所以他願意將一群以欺壓善良為生的小弟帶往正途我們是否該樂觀其成及鼓勵他們才對吧?攤販養活角頭而角頭不再犯罪,不是對社會治安另外一種貢獻嗎?
回答者: h01n01 ( 初學者 5 級 ) 你似乎對於更生人及假釋犯之差異相當有興趣,所以我提供『更生保護法』網址http://www.6law.idv.tw/6law/law/%E6%9B%B4%E7%94%9F%E4%BF%9D%E8%AD%B7%E6%B3%95.htm請特別注意第一條及第二條規定--- 第一條(制定目的及適用範圍) 為保護出獄人及依本法應受保護之人,使其自立更生,適於社會生活;預防其再犯,以維社會安寧,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第二條(更生保護之對象) 左列之人,得予以保護: 一、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者。 二、假釋、保釋出獄,或保外醫治者。 三、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免其處分之執行者。 四、受少年管訓處分,執行完畢者。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以不起訴為適當,而 予以不起訴之處分者。 六、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刑之執行者。 七、受緩刑之宣告者。 八、受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在停止執行中或經拒絕收監者。 九、在觀護人觀護中之少年。 十、在保護管束執行中者。
所以依據 更生保護法 規定其適用對像包括--- 1.假釋或保釋出獄 2.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者 所以有政治人物聲稱---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者才符合更生人條件,假釋出獄者,不該歸列更生人---而是假釋犯----有誤導群眾的嫌疑存在! 若依據該 更生保護法 其適用對象為藍綠兩派所爭辯的 所謂--【假釋犯】以及【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者】 皆適用更生保護法規定,而且因為在yahoo實在搜尋不到更生人與假釋犯的差異在哪裡,所以吳敦義院長定義江先生為更生人基本上應該沒什麼爭議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