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熟識法律的人士幫忙解答,謝謝!
我想問如果在3年前在A公司簽了一份公司合約,而合約的內容是簽約者屬自顧人士,要自己供MPF,每月提供$8000 固定 bonus(並不是底薪),做滿一年有7日有薪大假,而條件是離職後的6個月內不得做回有關同行性質或提供此等服務的公司,如果唔係會追究返的人工!
但我有個問題想問下,3年前簽約的是A公司,但該公司之後改左名,個名同A公司個名差唔多但加多左幾個字(但公司地址,電話都冇變到)咁即係好變成左B公司啦,A公司BR仍然存在只是沒有再營運,B公司用了A公司的地址及電話,轉了B公司運作後,B公司冇叫我地另簽新合約,咁我想請問,而家我係同A公司工作定B公司工作?
如果我日後離職,轉其他公司工作而又未過半年,佢可唔可以用到A公司份合約追討我?
PS: 而家出糧係用B公司支票出的,連公司幫我報稅都係用B公司名報的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