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司合約問題 請熟識法律的人士幫忙解答

2009-11-10 11:04 pm
請熟識法律的人士幫忙解答,謝謝!


我想問如果在3年前在A公司簽了一份公司合約,而合約的內容是簽約者屬自顧人士,要自己供MPF,每月提供$8000 固定 bonus(並不是底薪),做滿一年有7日有薪大假,而條件是離職後的6個月內不得做回有關同行性質或提供此等服務的公司,如果唔係會追究返的人工!

但我有個問題想問下,3年前簽約的是A公司,但該公司之後改左名,個名同A公司個名差唔多但加多左幾個字(但公司地址,電話都冇變到)咁即係好變成左B公司啦,A公司BR仍然存在只是沒有再營運,B公司用了A公司的地址及電話,轉了B公司運作後,B公司冇叫我地另簽新合約,咁我想請問,而家我係同A公司工作定B公司工作?

如果我日後離職,轉其他公司工作而又未過半年,佢可唔可以用到A公司份合約追討我?

PS: 而家出糧係用B公司支票出的,連公司幫我報稅都係用B公司名報的

謝謝!!

回答 (2)

2009-11-13 6:26 am
✔ 最佳答案
答:
你可以從事熟悉和相關的工作。 縱然, 你曾經在舊公司的合約上, 已簽了 “6個月內不可以從事相關工作”; 因為, 這樣的條款, 是非法的。


筆者, 還記得, 在大學唸書的時候, 有一科目, 商業法律。有一次, 我們討論其中一個議題: 有一個營業員履新後, 不斷到訪前度公司的客戶, 奪去不少客人, 舊公司的老闆火光了, 鬧上法庭。舊老闆出示了有關的文件, 內容註明僱員離職後, 一年內不能從事同樣的工作。


然而, 舊公司的老闆輸了, 因為, 合約上的條文, 是不合法的。其中的原因如下:


1.)生存的權利: 出外工作, 賺取薪酬, 支付生活所需; 若不許工作, 如何可維持生活?


2.)選擇工作類別的權利: 因為具備這方面的知識和技能, 才能勝任, 或會賺取較高的薪資。


3.)相等的付出: 合約上, 沒有註明, 在公司禁制離職的僱員, 公司會支付這僱員的未來一年的薪俸和補償, 同時, 沒有評估因僱員缺乏這年的工作經驗, 在心理上、身理上和整個人生上的損失。


希望以上的解說, 可以幫到你。
參考: 月光光
2009-11-10 11:26 pm
公司只是換了名而沒有另開新公司,這樣你所謂的B公司都是A公司。你A公司的公司註冊證書號碼及商案登記證號碼是否與B公司相同?如是,貴公司今本沒有任何改動,依然是同一間公司。但即使號碼不同也不代表A公司所簽的都不能用於B公司(例:B公司買入A公司)。也是說,你並不能以公司轉名了就不用理行以前所簽的。

如有錯漏,恕不負責,亦懇請師兄們指教,謝謝。
參考: 個人意見


收錄日期: 2021-04-19 20:41:1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1110000051KK00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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