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本人的父親用綠表抽到居屋,他沒有做業主,將其業權轉讓給本人與繼母,現在本人與繼母聯名業主擁有這個居屋單位,業權比例為50/50.
b.用繼母的名義在銀行做按揭,但每月拱款期本人的父親會將資金從他的銀行戶口過戶到繼母的按揭戶口作全數拱款.本人與繼母代為交一些管理雜費水電煤等.
c.繼母有一名子女與她的前父所生,但法庭以將監管權給了她的前夫.該名子女現在沒有對其單位拱款及業權.
d.這居屋還沒有補地價.
在上述情況下,本人有一些關於業權問題:
1)這居屋單位真正的擁有者是誰? 其跟據什麼為基準?
2)假如本人身的父親與繼母離婚,業權會如何分配? 其分配比例以什麼為基準?
3)繼母可以單方將業權轉讓給其他人或者她的該名子女嗎?
4)在繼母死後的遺囑中,她可以將屬於她的業權給其他人或者該名子女嗎?
5)在沒有本人同意簽署下,有沒有什麼人可以合法承繼她的居屋業權嗎?
6)如果要把單位賣出要本人和繼母相方簽署嗎? 本人的父親有沒有權利阻止交易嗎?
7)假設這居屋補地後,會不會對上述的業權問題有所影響或發生不同的情況?
8)繼母可有沒有任何方法將她的業權出售轉讓給其他人或者她的該名子女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