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請 資 格
要 符 合 獲 取 法 律 援 助 的 資 格 , 申 請 人 必 須 通 過 兩 項 審 查 :
經 濟 審 查 - 申 請 人 的 財 務 資 源 不 得 超 過 法 定 上 限 , 目 前 的 上 限 為 港 幣 175,800 元 。 不 過 , 如 案 件 屬 因 違 反 《 香 港 人 權 法 案 條 例 》 或 《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 適 用 於 香 港 的 範 圍 而 引 起 爭 論 而 有 充 分 理 據 者 , 則 法 律 援 助 署 署 長 可 以 免 除 上 述 財 務 資 源 上 限 的 規 定 。
你 可 以 按 此 處 估 計 你 的 財 務 資 源 。
案 情 審 查 - 申 請 人 須 具 備 充 分 理 據 提 出 訴 訟 或 抗 辯 。申 請 資 格
與 普 通 法 律 援 助 計 劃 一 樣 , 申 請 人 須 同 時 通 過 「 經 濟 審 查 」 和 「 案 情 審 查 」 , 才 會 獲 批 法 律 援 助 。
經 濟 審 查 - 即 申 請 人 的 財 務 資 源 必 須 超 過 港 幣 175,800 元 但 低 於 港 幣 488,400 元 。
案 情 審 查 - 即 申 請 人 必 須 具 備 充 分 理 由 提 出 訴 訟 。
申 請 程 序
在 申 請 法 律 援 助 前 , 申 請 人 須 向 法 律 援 助 署 署 長 提 交 其 經 濟 狀 況 和 與 申 請 案 件 有 關 的 詳 細 資 料 。 申 請 人 可 親 身 到 法 律 援 助 署 或 透 過 法 律 援 助 電 子 服 務 入 門 網 站 ( 入 門 網 站 ) 提 出 申 請 。
1.
親 自 申 請
申 請 人 可 到 法 律 援 助 署 轄 下 辦 事 處 領 取 指 定 表 格 和 案 件 問 卷 , 填 妥 後 郵 寄 或 親 自 到 法 律 援 助 署 遞 交 申 請 表 。 辦 事 處 的 地 址 如 下 :
香 港 金 鐘 道 66 號 金 鐘 道 政 府 合 署 24 樓 ( 近 金 鐘 港 鐵 站 ) 或 ;
九 龍 聯 運 街 30 號 旺 角 政 府 合 署 地 下 ( 毗 鄰 旺 角 東 港 鐵 站 )
2.
透 過 入 門 網 站 提 出 申 請
如 屬 非 緊 急 個 案 , 申 請 人 可 透 過 入 門 網 站 提 交 所 需 資 料 。
進 入 入 門 網 站 後 , 申 請 人 可 選 擇 擬 申 請 法 援 的 案 件 類 別 , 然 後 下 載 適 當 的 "預 辦 申 請 所 需 資 料" 表 格 , 在 回 答 一 些 主 要 問 題 後 , 利 用 網 上 服 務 將 填 妥 的 表 格 提 交 本 署 。 本 署 會 確 認 收 到 資 料 , 並 把 交 易 編 號 通 知 申 請 人 , 以 作 參 考 。 申 請 人 亦 會 收 到 通 知 , 獲 告 知 到 本 署 辦 理 法 援 申 請 手 續 的 日 期 。 進 入 入 門 網 站 , 請 按 此 處 。
使 用 入 門 網 站 提 交 "預 辦 申 請 所 需 資 料" 的 申 請 人 須 年 滿 18 歲 , 並 持 有 電 子 證 書 , 以 確 保 在 網 上 提 交 的 資 料 以 保 密 方 式 傳 送 。 有 關 電 子 證 書 的 詳 情 , 請 到
www.hongkongpost.gov.hk 香 港 郵 政 的 網 址 瀏 覽 。
如 法 律 援 助 署 署 長 認 為 申 請 人 親 自 或 透 過 入 門 網 站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足 夠 , 便 會 為 申 請 人 安 排 約 見 日 期 , 以 辦 理 法 律 援 助 申 請 。
除 非 申 請 人 是 根 據 法 律 援 助 輔 助 計 劃 提 出 申 請 , 否 則 無 需 繳 付 申 請 費 。
在 會 晤 當 日 , 申 請 人 須 接 受 經 濟 審 查 , 本 署 亦 會 就 其 個 案 向 他 錄 取 一 份 詳 細 的 供 詞 , 以 便 本 署 決 定 其 申 請 是 否 具 備 理 據 提 出 訴 訟 。
本 署 審 批 法 援 申 請 時 , 或 須 向 第 三 者 索 取 資 料 。 在 收 妥 所 有 相 關 資 料 後 , 負 責 個 案 的 律 師 便 會 決 定 應 否 向 申 請 人 批 出 法 律 援 助 。
如 屬 緊 急 個 案 , 申 請 人 必 須 親 自 前 往 本 署 辦 事 處 , 並 告 知 本 署 職 員 其 個 案 情 況 緊 急 。 本 署 會 優 先 辦 理 其 申 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