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你好!依你所發問之問題及相關內容所述!
本人依個人淺薄經驗及相關經歷提出方法及正確方法之討論!
需爭論一點..傷害罪之提告..驗傷報告有受傷例證..依法可提出傷害告訴!
加油站都備有攝影器材..對方車牌資料相信以有攝影存證!
筆錄偵訊之結果..依普通傷害罪函送.!因事實狀況參雜因素多寡,每件案例都不盡相同,且「事實的判斷」本身就是一項極大的爭議,因此僅就原則性及實務上通用說法加以說明,實際判決必須依照案例詳細情形另做討論,
針對傷害程度不同而有截然不同的法律責任,因此普通傷害與重傷害之分別即有加以探討之必要,此乃撰寫本文之目的。
刑法傷害罪按行為對於被害人之身體或健康法益的傷害程度,可分為重傷害罪及普通傷害罪。所謂重傷害罪,依我國刑法第十條第四項係採取列舉方式〈毀敗視能、聽能、語能、味能或嗅能、一肢以上機能及生殖機能〉以及概括方式〈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並列之規定,由此可知刑法對於重傷害之認定標準可分為二,即身體外形之完整性與身體部位機能之正常性,兩者皆為刑法重傷害罪保護之對象。依實務上之見解,所謂毀敗機能及於身體健康有重大不治之傷害,乃指傷害之結果確係機能毀敗或身體健康確有終身不治之傷害者而言,若僅一時不能動作,不過屬受傷害之狀態。(最高法院二十年上字第五四七號判例參照〉
普通傷害之刑責,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普通傷害係屬告訴乃論之論,受害人須在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倘逾期提起告訴。司法機關僅能以不受理的方式處理。因普通傷害罪是否提出告訴側重在被害人之意思為主,故普通傷害可因被害人之同意或承諾而阻卻違法!
另因傷害之結果導致重傷或致死之情形,亦有可能發生,如傷口潰爛又未能妥善照料,以致發生病毒感染而遭受截肢或因此死亡者,應負傷害致死或致重傷之罪責,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傷害致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附帶一提此種情形屬非告訴乃論之罪,自不能因被害人之承諾或同意而阻卻違法。
犯罪的流程可解為:陰謀→預備→(著手)→未遂→既遂
所謂殺人未遂即「已著手實施殺人行為,但尚未既遂」的階段,如果犯罪未到既遂即中止,符合刑法第271條第二項之未遂罪。
根據刑法第26條規定,未遂犯之處罰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也就是說殺人未遂罪之處斷,「得」按照刑法第271條的殺人既遂罪減輕之(法官亦可不減輕)。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根據刑法26條後段,其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這稱為「不能未遂」,意指行為人所採取的手段根本無法致人於死,例如:甲以殺人故意,買了砂糖一包以為是毒藥,加入乙的飲料之中,乙並未死亡。甲放砂糖的行為根本無法致乙於死,雖成立殺人未遂,但法官量刑時必須減輕或免除其刑。
首先,「傷害罪」和「殺人罪」兩者刑度相差很大。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所以傷害罪最重關三年,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二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也就是說,殺人最重可能會被判處死刑。
至於殺人未遂的刑度呢?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因此,殺人未遂的刑度還是與殺人既遂相同,只是法官判刑時,得以減輕之,最重還是可判處死刑。
問題是,法官如何判斷哪種情況是傷害,哪種情況是殺人未遂?
第一, 加害人是否表現出殺人的犯意。例如動手時,大喊「乎伊死!」,則觸犯殺人罪的可能性較高。
第二, 加害人所持的凶器。例如槍枝或木棍,前者殺人的可能性較高,後者傷害的可能性較高。
第三, 被害人受傷的部位。例如頭部或四肢受傷,前者殺人的可能性較高,後者傷害的可能性較高。
另外,被害人傷勢的輕重、被棄置的地點及加害人的動機等,都可成為法官參考的因素。
「我只是想教訓對方,並非故意。」這樣的辯詞,法官可能不會採納。因刑法第十三條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換句話說,如果是預謀並且有意殺人,當然觸犯殺人罪;如果打人後,可以預料被害人可能會死亡卻仍不停手,便是故意。
至於論處罪責..依殺人罪或傷害罪起訴求刑多寡..乃檢察官判斷原則之基準...本人無從下正確之起訴[案由].定論...希望板大能了解[法律]其中涵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