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香港暫未有這樣的先例。不過「違反保密責任」(breach of confidence)作為一種經濟性民事侵權行為,在近代普通法中已得到確認。同樣行使普通法的英國,已有將「違反保密責任」用作保護個人私隱用途的判例。Cambell v Mirror Group Newspaper Ltd 一案中,是確認這一點的權威案例,案中英國《鏡報》刊出 Campbell 入治療中心戒毒的相片,Campbell 不忿《鏡報》違反保密責任,結果法院定論由於被告明知這些個人資料必須保護,即使兩者並無先前協議,都違反該責任,判處鏡報須為此賠償。
另一案中,英王子查理斯的日誌被傳媒公開,上訴法院根據上述權威案例,定論王子有享有私人空間、自主權及尊嚴,裁定報章違反保密責任。
香港同是行普通法,自有保密責任條款。只要引用這樣的判例,這種法律觀點自可獲承認。要成功起訴,要滿足三個條件:
一、資料本身應屬保密
二、原告是在信任和保密的基礎向被告提供資料,被告也明白有責任不向第三者披露
三、被告未得原告同意而利用或私自向第三者披露相關資料,使原告受到損失或傷害
因惡念私自披露朋友資料,明顯違反誠信,也滿足上述各種條件。即使未有簽署保密協定,與不簽也沒有分別,因為朋友的互信基礎已蘊含了私密資料的保護。原告為此受到損失或傷害,也無疑問。加上侵權者的行為是惡意橫蠻,令受害者蒙受特別的痛苦,法院有可能判予加重賠償(aggravated damages)。
2009-11-07 21:24:10 補充:
補充:版主特別問及有關「網絡」的法例,有些奇怪。
若私隱的不當披露是一項客觀事實,那麼在報紙刊出好,貼街招好,上網散佈好,也不會改變披露的事實。網上發言與現實發言同樣構成「公佈」,法律上根本沒有界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