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小本經營之東主遭到無良業主迫遷,該無良業主早於2008年11月14日得知我所租用之物業有違反政府條例,但仍與我於2009年3月31日簽訂3年租約 (死約),但現以本租用之物業有違反政府條例,於2009年11月4日發出律師信,要我於14天內出我所租用之物業,同時要我接受無須補償取消租約損失的條款,我感覺該無良業主是全心違反租約的合約精神,因為早知此物業有違反政府條例,為什麼仍與我簽訂3年租約,該無良業主收取我由4月至11月之租金以填補期違反政府條例之損失,同時亦要我接受無須補償取消租約損失的條款,否則一切後果須由我自行負責.
(如果沒有發生此項事件,而我要求不作任何補償取消租約損失而去取消租約,該無良業主是否會接受?我想它一定會以租約的合約精神發出律師信要求我賠償相當於未理行租約之金額!!!)
我認為合約是相對的租客須要遵守難道業主就不須要遵守嗎?我希望有心人可以幫忙,我可以採取什麼行動去爭取應得的補償?而該無良業主是否有違反法律呢?
Thank 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