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遺產繼承已過3個月時效

2009-11-04 6:39 pm
因為爸爸媽媽擔任連帶保證人,媽媽96年已往生,往生時其名下所有財產已經拍賣完,當時不懂法律,没有辦拋棄遺產繼承,限定繼承,現在得知繼承了數千萬負倩,現在銀行要來查封兒子女兒的財產,現在該如仃何辦?去年97法律有改拋棄遺產繼承,限定繼承問題,現在辦拋棄遺產繼承,限定繼承,來得及嗎?
有效嗎?子女完全没有得到父母的財產
更新1:

子女現在才得知繼承負債,已滿20歲且已婚嫁娶,父母親欠債千萬的原因是連帶保證人(為長子當保證人),而父母名下全拍賣完,父親還在且83歲,其他子女完全没有得到父母的財產,現在女兒房子剛被查封,律師主張辦限定繼承,因去年97法律有改拋棄遺產繼承這樣行得通嗎:謝謝您

更新2: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 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 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且由其繼續 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請問這條我們可適用嗎

回答 (3)

2009-11-05 6:36 am
✔ 最佳答案
1.你補充的條文是《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4項,以此來主張較為不利(「無法知悉債務存在」不易舉證,何況有同為繼承人的老爸、長子,不能推說不知道媽媽有欠銀行錢。);建議適用同法條第2項「繼承在民法繼承編98年5 月22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2.「...律師主張辦限定繼承...」,如果你的律師真的作此建議 !!?? 應該要考慮趕緊換一位律師,會提出如此離譜主張的律師,肯定對最近二年民法親屬編的修法沒有全盤的掌握及瞭解。

3.「...現在女兒房子剛被查封...」,表示銀行已在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了,所以正確的做法是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向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已為之強制執行程序(即撤銷查封)。

4.異議之訴的重點在於「由女兒繼續履行債務,是否顯失公平?」目前大多數法院的判斷標準為:
(1) 繼承人與債務發生之關連性。
(2)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繼承開始前財產狀況之影響程度。
(3) 承受繼承債務,是否會影響其生存權及人格發展?
若不委任律師自己進行訴訟,要注意對上述3點多加著墨,才會勝訴。

5.印象中法律扶助基金會(www.laf.org.tw)好像有辦過一個「背債兒專案」,建議去了解一下,有無機會申請扶助,由該基金會指派義務律師免費協助你們進行訴訟。
2015-04-20 8:3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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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04 8:38 pm
子女在繼承當時,是否未滿20歲且未婚?
如果是的話,才有機會以民法繼承篇施行法第1-1條第2項,主張限定繼承。
母親欠債千萬的原因是什麼?連帶保證人?還是本身的借款問題
如果是的話,才有機會以民法繼承篇施行法第1-3條第2項,主張限定繼承。

2009-11-04 12:38:03 補充:
對不起沒有看清楚!
即然版大已經說明母親是連帶保證人,所以其他兄弟姊妹有下列兩條可以向法院要求,差別在於連帶保證人是在繼承時效後才發生?或繼承時效前就已發生?
至於父親及長子是無法要求(因為一為債務人,另一為連帶保證人)

如果連帶保證人是在繼承時效前發生
民法繼承篇施行法第1-3條第2項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
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其繼續履行
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如果連帶保證人是在繼承時效後發生
民法繼承篇施行法第1-2條第1項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
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
者,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但是不管那一項,都需要由法官來認定(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
者),但是這個唯一的機會與權利是必須自己去爭取的。
參考: me

收錄日期: 2021-04-26 19:26:3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1104000016KK0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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