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司法覆核?可唔可以介紹0下?

2009-11-04 5:34 am
什麼是司法覆核?可唔可以介紹0下?

回答 (2)

2009-11-04 5:49 pm
✔ 最佳答案
司法覆核 ,又名高等法院司法覆核程序,是英式法院用作審核政府或公共機構的決定的合法性的法律程序。
司法覆核要針對的是政府行政部門的決定或行為合法與否(是否超越法律賦與的權力、有否履行法律賦與的責任、有否善用法律賦與的酌情權、有否違反法律原則等等),而非正確與否。


一般標準
英式法院一般會接受以下作為申請司法覆核的理由,以反對政府作出的決定:

違反自然公義:英式法院一般假定任何政府官員在作決定時需要合乎自然公義,包括:

官員在決策當局必需迴避與自己有利益衝突的判斷與決定
決策當局必需給予反對者向當局表達意見的合理渠道,並了解所有意見後才可作判斷與決定
公義之維持行為應該公開讓大眾可見 (Justice should be seen to be done) 作出理智者不可能作出的決定:決策當局作出了在理智情況下不可能作出的決定,在英語稱為 Wednesbury unreasonableness,其起源是英國 Associated Provincial Picture Houses v. Wednesbury Corporation [1948] 的一宗訴訟
使用錯誤的判斷基礎:在明顯有正確的判斷基礎下(例如法定的判斷基礎),政府基於錯誤的判斷基礎作出決定,在英語稱為 Wrong Test challenge 嚴格的興訟時限
一般的司法程序都有較長的興訟時限(通常有1年或以上,而逆權侵佔案件甚至有高達12年的興訟時限),但司法覆核的性質並不一樣,為免妨礙行政部門,司法覆核的興訟時限有嚴格的規定:

行政部門在作出決定前不得興訟。行政部門若是只制訂了政策大綱,並未表味具體決定已經作出,仍不得興訟。
行政部門在作出決定後三個月(或其他法定時限)內必須興訟。如沒有合理理由(必需是相當極端的,例如興訟人被政府拘留而政府不容許他在某些時限興訟或申請法律援助作出興訟),逾期不受理。 任何人如果認為受到政府決定而受屈,他必須從速向法院提出申請司法覆核,否則他的權利可能被貶損。
香港
香港法例第4章《高等法院條例》第54條有提及,訂立《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2]。
司法覆核的過程需要一段時間,因此一些市民會藉此拖延政府或大型企業的決策,例子包括領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上市事件、清拆皇后碼頭等。
另外一些知名例子為中大學生報情色版。
司法覆核與違憲審查雖然都被翻譯為英語的 Judicial Review,但違憲審查包括針對違反基本法的行為與立法,兩者不宜混淆。

2009-11-05 12:30 am
什麼是司法覆核



judicial review司法覆核

司法覆核申請必須按照 《高等法院規則》 第53號命令 及 《實務指示》SL3進行。 請參閱 《高等法院規則》 及《實務指示》以知悉有關程序和常規的詳盡細節。



香港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所針對的,並非該項決定的是非曲直,而是當時的決策過程。藉司法覆核作出的補救,旨在確保個別人士獲得與其交涉的機關的公平對待:其目的絕非以司法機構或個別法官的意見取代該依法成立及有權就所涉事宜作出決定的機關的意見。



在什麼情形下才可以提出司法覆核呢?

行政措施須受司法覆核管限的理由歸類為三方面



行政措施須受司法覆核管限的理由歸類為三方面(Council of Civil Service v Minister for the Civil Service [1985] AC 374, HL):



(a) 不合法(unlawful)



在聆訊司法覆核的申請時,法庭會考慮決策者有否在沒有司法管轄權或超越其司法管轄權的情況下行事。



(b) 不合理(unreasonable)



若法庭斷定,履行公共職責或職能的人或機構所作的決定,是任何有關的人或機構在適當遵守有關法律及合理行事的情況下都不可能作出的,則該項決定須被撤銷或藉司法覆核程序中的適當命令予以處理(Associated Provincial Picture Houses Limited v Wednesbury Corporation [1947] 2 All ER 680)。構成不合理或不理性作為的元素包括以下幾類:不合法的動機及目的、無關宏旨的考慮、決

策者向自己作出錯誤指示,以及在作出決定時將注意力錯放於其他問題。



(c) 程序不當或不符合自然公正的原則(principle of natural justice)



自然公正的原則要求在任何情況下均須公平行使行政權力。公平的原則往往要求讓可能因有關決定而受到不利影響的人有機會在該項決定尚未作出前為自己作出申述。一般而言,受影響的人如不知有何因素可能會對其利益造成不利影響,便不能作出有意義的申述,基於此理由,公平的原則往往要求該人必須獲知他須要答辯的個案的概要。



先獲得司法覆核申請的許可(leave for judicial review)



要提出司法覆核的申請,必須先獲得司法覆核申請的許可。



法庭必須認為申請人在有關申請所涉及的事情上有充分的利害關係,才會給予許可。申請人必須盡速提出許可的申請,而且無論如何須於申請理由首次出現後的3個月內提出,除非法庭認為有充分理由延長提出該項申請的期限。



就司法覆核的申請,法庭有權作出移審令、禁止令或履行義務令。除此以外,法庭亦有權在特定情況下作出宣布或授予強制令(note 1),或判給損害賠償(note 2)。



note 1:



若法庭在考慮該案的所有情況後, 認為就司法覆核的申請作出宣布或授予強制令的濟助是公正及適宜的, 法庭可作出或授予該濟助。



note 2:



倘申請人在其陳述書內提出損害賠償申索,以支持其許可申請,而法庭亦信納,若申請人在藉令狀開展的訴訟中提出該申索, 他會獲判給損害賠償, 則法庭有權將損害賠償判給該申請人。



申請司法覆核之步驟

1. 填寫申請表(及詳閱程序指引)。



2. 填寫誓章並於高等法院低層一樓宣誓處宣誓(沒有誓章,申請便不能存檔)。



3. 前往高等法院低層二樓會計部繳交港幣1,045元作為立案存檔費。



4. 前往高等法院低層一樓高等法院登記處立案以獲取案件編號。



5. 前往高等法院書記主任辦事處(地下32號房),待高級司法書記登記及簽署。



申請司法覆核的手績

動議通知書



獲批予許可申請司法覆核後,你應將一份動議通知書送交高等法院登記處存檔以作司法覆核申請。該動議通知書必須在獲得許可後14天內呈交法院存檔。



動議通知書的送達



動議通知書必須送達所有直接受該司法覆核申請影響的各方,並應連同申請批予許可的通知書(表格86A)及支持申請批予許可的誓章一併送達。



動議通知書的送達程序必須儘快完成,送達日期與司法覆核的聆訊日期應相隔至少10天。



完成送達程序的人士須作一份誓章,列明所有獲送達該動議通知書的與訟各方的名稱及送達日期、地點和形式。證明已完成送達程序的誓章,必須在司法覆核聆訊進行前,交到法院存檔。



誓章



答辯人可作誓章回應司法覆核申請,並將誓章送交法院存檔。除非法庭另有指示,否則,答辯人的誓章,應由動議通知書送達予他當日起計56天內,送交法院存檔。



如果申請人想以進一步的誓章作依據,他必須在司法覆核聆訊時,向法庭請求批准。他亦必須預先通知與訟的每一方他打算這樣做。



6. 返回高等法院低層一樓,存檔申請表(存檔前可影印一份留為己用

收錄日期: 2021-04-13 16:55:0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1103000051KK03251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