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個登記護士,在 2006年6月 至 2008年10月期間 (共17個月)領取了一間 九龍塘老人院 每個月 6000港元(底薪)+ 300港元(MPF僱主供款)的津貼( 全期共107100港元),當時有簽署一份合約
我於2008年12月畢業並領取有關註冊牌照後,該 老人院再次和我簽訂一份合約 訂明合約期二年, 如提前解約 ,我須按比例向老人院賠贘 2006年6月 至 2008年10月期間 (共17個月) 曾領取的津貼.
我在2009年1月12日正式入職, 由於1. 工作時間超時太多, 2. 工作量無法負荷, 3.僱主無法給予安全的工作環境(例如預防針刺意外) 等理由,現決定提早於 2010年1月12日起與 該老人院解約.(即尚餘一年的合約期未能履行)
但老人院卻在此時要求提高賠贘金額, 由本來 全期共107100港元的一半 (即53550港元) 改為 6000港元(底薪)+ 300港元(MPF僱主供款) x 12個月 (即75600港元)
請問在現行法例上,我可否爭取 按原本53550港元的賠贘額終止合約?
懇請 各位為我解答有關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