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有一位朋友 在去年年中的時候
帳戶被盜成為人頭 警方很快的就找到我朋友了....
而他也很配合警方的調查
無疑的 他是無辜的....
但法官自由心證法官判決之下 他要做社會營動服務
每天8個小時 要做6個月.......
除非要拿出9萬塊 這9萬可以讓他免了這項刑罰
但是我朋友 一個人在外面租房子住的
工作也是在做工廠的大夜班 晚上8點上班 隔天早上8點下班
勞動服務也是每天早上8點就要報到
所以他就把他的工作辭了.......
所賺的錢 跟本也拿不出這9萬塊
更不要說 哪來的錢去請律師上訴
但是重點來了 他什麼都沒做 為什麼要被判刑?
拿不出9萬塊 就要接受法官的判決?
說難聽一點 法官要怎麼自由心證 是看他老子心情爽不爽?
這件事讓我看穿了 司法的正義在哪?
都是保護有錢人?
誰可以回答我 該怎麼辦?
就只能這樣了嗎?
這六個月沒有收人 無奈的去做社會勞動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