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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課稅品(酒類)規例
憲報編號:
條:
28
條文標題:
准許18歲以下的人在領有牌照處所飲酒屬一項罪行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IV部
罪行及補充條文
任何持牌人不得准許任何18歲以下的人在任何領有牌照處所飲用令人醺醉的酒類。
越來越多含酒精的軟飲侵入本地市場,因此,他們促請執法當局採取適當和嚴厲的行動,禁止兒童與青年獲得此類酒精飲料,保護青年免受酒精飲料之害。
雖然法律闡明禁止售賣酒精飲料給18歲以下者 ,但是此類飲料卻可自由地買到
另外,調查還發現,一般大眾喝了這種飲料後,很可能還不知道它含有高成份的酒精,這是因為它們的標簽具有誤導性,給人一種無害飲品的印象。
基本上常見cocktail都係比較易入口
就算係最基本既威士忌溝可樂or薑水都係甜
不過十八歲以下就算吧
又唔落得酒吧,又邊度有cocktail俾d未成年人仕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