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屋犯法罪----香港法例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條(1)(a)及(4)條
沒有案底
怎樣打掉這條罪?
怎樣達到輕判理由?
他十一月三號過堂
他應否認罪?
他有中老師求情信和家人求情
請給予意見謝謝
更新1:
他二十六 在幫公司送件到銀行辨公室內只是盜取一部notebook 他沒有持械
更新2:
過了幾個月被警方查出被控這條罪
更新3:
我哥哥說出把notebook 交給一個朋友 警方上址尋回 我哥哥是器官損增者,在老人中心做義工,參加工聯會賣 又有損血. 他又有神父的求情信 這可否達到輕判理由? 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