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餘罪併罰要怎麼適用阿?

2009-10-30 3:53 am
剛剛看課本看到,在刑法332條強盜結合犯的情形,行為人強盜結合了殺人跟故意傷害還有放火這樣有學說認為用餘罪併罰,想請問要怎麼適用.謝謝.
更新1:

我的確是問餘罪並罰,不是問數罪併罰! 請問這樣要怎麼操作阿?

回答 (4)

2009-10-30 5:19 am
✔ 最佳答案
應該是~數罪併罰!
第 七 章 數罪併罰
第 50 條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第 51 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 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十、依第五款至第九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第 52 條 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發覺未經裁判之餘罪者,就餘罪處斷。

第 53 條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第 54 條 數罪併罰,已經處斷,如各罪中有受赦免者,餘罪仍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僅餘一罪者,依其宣告之刑執行。

第 55 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合併裁定適用之刑法第五十三條,該條殊與憲法保障之權利牴觸:按該五十三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五十一條定其執行刑。查:
1 數罪中一罪已執行完畢者,已無該罪可資合併。
2 不分其中一罪執行完畢已否,概予合併,有違法理,蓋既執行完畢之部分已不存在,自無再予復活之理(死了不能復活),徵之刑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各罪中有赦免者,僅以餘罪定刑或餘一罪就宣告刑執行,其意旨應屬相通。
3 數罪併罰旨在基於刑事政策及訴訟經濟之要求,故予寬待處罰,觀刑法第五十一條自明(請併參見坊間刑法諸著作),如依同法第五十三條,將如本案兩罪原本各均得易科罰金,併罰後反不得易科而改應坐牢,顯非立法本意。
或謂兩案各處徒刑四月,合併定刑僅七月(減少一月),已屬有利聲請人,實則大錯,蓋此形式上雖對聲請人有利,然實質上須執行徒刑而不得易科罰金,有何利可言?衡之社會實情,誰願坐牢?
4 第五十三條除違上陳數罪併罰原理,且不符刑法從輕原則-如刑法第二條(新舊法變更)、刑訴法第四四八、四四七(不利不及被告)條等法意。
5 依五十三條,就已執行完畢之裁判,其後仍可拿來合併定執行刑,致使已執行完畢(不僅已確定)之裁判,永遠陷於不確定之狀態,法理不通亦絕非立法本意甚明。況其出爾反爾,令民無所是從,盡失司法威信。
是至少應解為數罪中,已執行完畢之部分,無刑法第五十三條之適用,否則有違憲法保障人民之權利。

刑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各罪中有赦免者 ,僅以餘罪定刑或餘一罪就宣告刑執行,其意旨應屬相通。
2014-09-11 4:0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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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02 5:17 am
那個好像是法條競合+數罪併罰
餘罪併罰 還沒聽過
法條競合 部份 強盜殺人 強盜放火 全屬於332法條下
就算是一行為也觸犯了生命法益與公共財產法益 來作數罪併罰
至於傷害自然的被殺人罪所吸引了
2009-10-31 5:14 am
我想你的確是要問"餘罪併罰",但我覺得回答"數罪併罰"的人也沒錯,原因在於"逗點"的問題,我想請問你一個問題,就是你看的那個問題是不是在討論一個基本罪,而發生數個相結合罪時的處理方式?如果是的話,那你說的那個學說是不是主張先跟其中一個罪結合,然後餘罪併罰?如果是的話,他說的"餘罪"就是剩下來那個沒有結合到的罪,而"併罰"就是指數罪併罰。如果我猜錯的話請再補充發問,有緣路過看到再回你。

收錄日期: 2021-04-26 19: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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