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我家正居住在我爸爸和阿叔的聯名物業,但我阿叔曾經破產了,我阿叔他現在想回來居住,究竟他現在還有沒有那間物業的居住權呢?
他向我們說我已經過了破產期,沒有須要再還錢給我爸爸!
那麼我們是否須要給錢阿叔來除名呢?
答:樓上網友的說法非常正確!按破產條例規定,破產者在正式獲頒破產令一刻開始,他名下的所有資產都已被充公,即是說在這一刻起他已是一無所有!而他名下的物業業權已被破產管理署充公,即你提及的物業現在是由你父親跟破產管理署共同持有,破產者再無任何業權,這狀況在他解除破產令後依然保持!
你父親物業的正常處理方法是,署方按理會發信要求你父親買入全部業權!假設你父親拒絕或無能力買入,署方是無法強行充公這物業去拍賣的,因為擁有半份業權的你父親並無破產,署方不能強搶私產!但署方會在土地註冊處將這物業釘契以阻止你父親將物業出售和轉名!但你父親可以繼續佔用!
在這前提下,已被釘契的物業無法更改業權人的資料!
即是他要求你父親給錢他作為取消物業業權上他名字的說法不成立!因為根本未得破產管理署同意就無法轉名!何妨在破產時他的業權已被署方充公了!在土地註冊署的資料上已註明他已再無任何業權,他的業權已受署方控制!既無轉名的可能那自然不會有向他付款的需要,更不會有律師費用要支出!反而假設你父親願意私下送他幾萬元作生活費還勉強說得通!但這行為跟取消物業業權絕無任何關係!你們要先認清這一點!
至於欠你父親債務的問題,按理又確是在他的破產令解除後便一筆勾銷!無需再承擔還款的責任!這亦是破產條例中清楚列明的!在法律上破產者在破產後不管還債與否,破產期滿後都無需負責!但情理上則對親友的債務是否仍需負責則見仁見智!以我自己為例,我在破產令解除後仍舊向當年借款予我的親人還清債務!我可以無需償還但我認為有責任要還清,否則無臉目面見他們!
居住方面的問題,理論上這物業你那位已破產的叔叔已不再擁有這物業的業權和使用權!但容許他回來居住否則要由你們家人自行決定!你們讓他回來住祇單純為家人親情間的通融,而絕非他仍然擁有這物業的使用權!你們同樣先要明確地認識這一點,以免讓對方以為或聲稱他仍然擁有這物業部分業權!尤其是要你父親明白,因恐防他抱持血濃於水、手足情深等祇重情義不問後果的觀念!到時引狼入室弄致家無寧日又何必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