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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小弟不久前剛發表的回答,提供給版大參考:
死刑是否違反憲法生命權之保障?茲以「廢除死列與否」論述如下:
(一)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此為憲法第8條定有明文規定,又刑法中的罪刑法定主義係指犯罪之法律要件及其法律效果,均須以法律加以明確規定,法律若未明文規定處罰者,即無犯罪與刑罰可言。
(二)死刑定義:又稱為極刑,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
(三)我國現今死刑制度:全面廢除「唯一死刑」,改為「相對死刑」
(四)反對廢除死刑的理由:
1.死刑具有最強大之威懾力且人之生命無從比較。
2.基於倫理等量均衡之報復且死刑合乎刑罰之本質
(五)贊成廢除死刑的理由
1.違反社會契約說及執行人員之倫理違反性
2.無法避免誤判死刑,造成誤殺的可能性且無法否認犯罪者悔悟之可能性
(六) 學者看法
1.不宜廢除死刑:主張多數的學者認為:若現在貿然的廢除死刑,會讓犯罪者更加肆無忌憚。韓忠謨教授認為死刑不宜遽然廢除之理由
有下述二點:
(1)有死刑之設,可使無可改悔之徒永久隔離淘汰
(2)各國之有死刑,由來已久,一般人認為犯死刑之罪者應處死刑,始屬公允,故為維持一般民眾「對法律之確信」起見,死刑仍有保留之必要。
2.宜逐步廢除死刑:此主張的大多數學者仍然認為廢除死刑將有嚴重的後遺症,但是又顧慮到了人道主義之觀點-死刑為剝奪犯人生命法益的刑罰、誤判或者罪刑不相當等的弊病,故主張此種緩慢達成目標的途徑。許春金教授從實證研究中指出,死刑並不能嚇阻犯罪,它不能使犯罪率下降,而沒有死刑,犯罪率也不見得會上升。
3.宜廢除死刑:此論點的學者有個一致的出發點,就是「尊重人權」認為「殺人償命」已是極為落伍的應報理論。張甘妹教授認為死刑制度抑制犯罪效果,從中外的調查分析,均無法獲至肯定的證據。
(七)綜上所述,死刑制度的存廢對台灣社會而言,涉及法律、宗教、政治、倫理、價值觀與世界觀等論點,我們無法漠視時空環境及社會現實的價值觀貿然廢除死刑。我們需在「尊重生命」與「刑事法治」之間找到平衡點,政府或許可以採取「漸進」之方式,先致力於維持審判程序之正當性,研擬配套措施與替代方案,以保障生命之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