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沒有觸犯任何法例。
目前警方的掃黃法律依據只有以下,主要是依靠娼妓維生,控制娼妓,或娼妓公開宣傳及勾搭他人等幾條。其他一切有關作為都沒有法律規管。
───────────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八條:
任何人有以下行為,可處罰款五百元或監禁三個月─
(丙)經營供娼妓佔用、聚集或經常使用的房屋或其他建築物,以致對附近的任何居民造成煩擾
───────────
《刑事罪行條例》第一百二十九條:
(一)任何人參與將另一人帶入或帶出香港,目的在於賣淫,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二)就根據本條提出的控罪而言,即使被控人證明上述的另一人同意被帶入或帶出香港,不論她或他是否知道此舉的目的在於賣淫,或證明該另一人因此曾接受任何利益,亦不得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
《刑事罪行條例》第一百三十條:
任何人─
(甲)窩藏、控制或指示另一人,意圖使該人與他人作出非法的性行為;或
(乙)窩藏、控制、指示或影響另一人,目的在於或旨在使該人賣淫,
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十四年。
─────────────
《刑事罪行條例》第一百三十一條:
任何人─
(甲)促致另一人在香港或外地成為娼妓;或
(乙)促致另一人離開香港,意圖使該另一人在外地居住於或經常出入於經營作賣淫場所的處所、船隻或地方;或
(丙)促致另一人離開她或他在香港的經常居住地方,意圖使該另一人在香港或外地居住於或經常出入於經營作賣淫場所的處所、船隻或地方,目的在於賣淫,
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十年。
─────────────
《刑事罪行條例》第一百三十七條:
(一)任何人明知而完全或部分依靠另一人賣淫的收入為生,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十年。
(二)就第(一)款而言,任何人與一名娼妓同居或慣常在一起,或控制、指示或影響另一人的行動而所採用方式顯示他或她正在協助、教唆或強迫該另一人向他人賣淫,則須被推定為明知而依靠賣淫的收入為生,除非他或她證明並非如此。
─────────────
《刑事罪行條例》第一百四十七條:
(一)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在公眾可見的情況下─
(甲)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或
(乙)遊蕩而目的在於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
─────────────
《刑事罪行條例》第一百四十七條A:
(一)任何人公開地展示,或導致或准許公開地展示任何宣傳或可合理地被理解為宣傳由娼妓或由組織或安排賣淫的人所提供的服務的標誌,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十二個月。
(二)凡違反第(一)款而展示的標誌,宣傳或可合理地被理解為宣傳由娼妓或由組織或安排賣淫的人所提供的服務可在某地方獲得,則直至相反證明成立為止,經營、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掌管或控制該地方的人,須被推定為導致展示該標誌者。
2009-12-18 22:24:33 補充:
是否十分重要,視乎受眾是否連衰十一犯法也不知道。
如果有人的法律常識不足以知道這點,那自然會覺得十分重要。
至於有評者謂「無犯法,但都會被人放蛇拉,發問者揀錯答案」
似乎不懂得社會執法運作如何。不論是放蛇還是甚麼,只有在合理懷疑你犯法的情況下,警方才有權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