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方從巷口右轉<有打方向燈>主幹道.車頭已到快車道.70多歲老年人
騎腳踏車逆向<有目擊證人>在快車道發生碰撞
2.對方受傷<腳斷掉手骨折>
3.本人因駕照被吊銷.強制險又過期.
4.對方硬咬我方...因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這項法條
要求我方負擔受傷人醫藥費及賠償70萬
5.想請問我方真的連講話ㄉ餘地都沒有嗎?
6.當時自己本身只有剎車放開的車速,警方有紀錄
更新1:
補充,,,警方說對方還沒提出告訴所以不用做筆錄!!還有現在連初估表申請了,也還沒給我!!警方和對方是認識的會不會幫助他ㄇ作有利他ㄇㄉ筆錄..
更新2:
補充...對方並不是在行人道上,而是四線道上ㄉ快車道上,...另外有請教長輩,法官有可能會因為對方是非動力車輛,我方為動力車輛,故我方責任較重,是否真ㄉ如此,,對方腳踏車ㄉ速度還比我當時速度快勒!!況且現在腳踏車速度都可以騎到30到50ㄉ車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