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 產 生 活 限 制 】
‧不能出任專業人士如會計師和律師、接管人、受託人、太平紳士、公司董事或參與公司管理
‧名貴物品例如豪華家具會變賣,只可用普通家具(適用於IVA債務重組個案)
‧不可過奢侈生活:例如是搭的士、上夜總會、遊埠、大魚大肉、買名牌衣物
‧不可自費出國旅行
‧不可替已購買的人壽儲蓄保險供款(於IVA債務重組個案中,債權可能要求停供此類保單)
‧交代清楚破產人的資產和負債後,方可自由出入境
‧出境須事前將行程、住處和聯絡處通知破產受託人,及在破產受託人指明的日期或期間內返港
‧須對破產前五年內或更久之資產轉移作交代 (適用於IVA債務重組個案)
‧含欺詐成份轉移資產屬犯法,會被刑事起訴 (適用於IVA債務重組個案)
‧不可買居屋
‧100 元或以上的信貸,事前披露其破產身分 (於IVA債務重組個案中,債權可能要求停止所有信用和借貸)
‧在破產令的每一周年日向受託人呈交一份說明書,說明上一年的期間的入息與在該期間取得的任何財產的詳細資料。不遵守屬犯罪,最高可監六個月。
http://bankruptcy.898.hk/cat6834806/index.html
‧不可自費出國旅行 【以我個人理解︰唔可以用自己錢去外地旅行,咁有人請咪可以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