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生活費

2009-10-23 7:07 am
我兒子38嵗, 今年3月已申請破產, 10月頭被解僱補40萬, 因已破產, 需要申報給受託人, 扣除欠銀行錢及行政費, 可能剩番5,6萬蚊, 但要四年後解除破產令才可取回,家下失業, 未來需要從這筆賠償中取一D作為生活費, 屋企開支每月約1萬四千, 現要向債權人申請, 應怎樣寫申請信...可以取最高生活費, 還有我個仔舊年有腸癌(第3期))已完成化療, 並需要觀察5年..., 家下個仔心情好DOWN, 點算...請大家幫忙諗諗怎樣寫
更新1:

唔該cecimak先生. 我個仔欠銀行約24萬, 扣埋比政府10%行政費費4萬, 比代表債權人的受託人17%行政費費6萬8 千元, 剩番五萬, 受託人話除非解除破產令, 否則要等四年才可以攞番, 佢地話驚突然有其它個人名義新債主話我個仔欠債, 所以要KEEP住D餘款四年, 如果唔想等四年, 提早解除破產令費用約4,5萬蚊, 所以佢地話無謂晒錢攪, 並叫我地寫信要求攞D生活費作日後開支, 如果我地提出攞四萬, 仲話要睇下債權人比唔比咁多.....而家應該點做好呢?

回答 (1)

2009-10-24 1:37 am
✔ 最佳答案
我對閣下的愛兒在破產期內仍不幸地染上頑疾的遭遇,深表同情!你先勸他放開懷抱吧!情緒低落對病者的治療效果是大大的不利的!

至於你提到的問題!我有些不明白的地方,請問你可以說清楚一些嗎?

請問你兒子欠債要申請破產,實際的欠債數目究竟是多少呢?因為你提到令郎雖然在三月份已正式頒令破產,但在破產期間他因被公司解僱而取得一筆約四十萬的遣散賠償,對嗎?而你更提到這筆款項足夠他還清欠債和政府的行政費,尚有幾萬元的餘額剩下,對嗎?

我不明白的地方就在這裡!
按理說你兒子既然有足夠的金錢清還債務(而且尚有餘額),那理論上他的破產令會立即解除,斷無夠四年破產期滿才解除之理!
而他的破產令既已解除,又那會有要向債權人申請生活費的理由呢?而且生活費的釐定是由破產管理署和代表它的受託人去決定,不是由債權人決定的!
如果他的這筆款項確是足夠清還債務和行政費!那他的破產令應該立即便解除!而剩餘的金額亦應該立即退還予已解除破產令的他!

請問你能否補充多些資料讓我了解一下呢?

2009-10-24 20:26:21 補充:
我強烈質疑這受託人的說法!
第一就算有其他新債權人出現都跟破產管理署和受託人無關係!
理論上你兒子會知悉究竟自己欠債多少和有多少債權人!在他申請破產時必會將所有欠債資料全數申報,故不會有新債權人突然冒出索債的可能性!
而就算假設真的有新的債權人出現,按破產條例在破產令頒布後的所有新加債務不能登記在欠債者的這一次破產令上!那這新債權人又有何理據去向破產者討債呢?最低限度也要待破產者解除破產令後始能追討!
再說就算新債權人在破產者的破產令解除後再追債,那又跟受託人有甚麼關係呢?因為破產令正式解除後受託人託管破產者資產的責任經已完結,那有其他人追債又和受託人有何關係呢?

2009-10-24 20:27:01 補充:
第二是受託人說要保留款項因恐防有新的債權人討債,但又建議你們申請生活費?如果這話屬實而又肯批生活費給你兒子的話,那你尚餘的幾萬元最多祇夠支付你兒子半年的生活費!那花光了這些餘款又如何預留款項呢?豈不是自打嘴巴的廢話?如果堅決不批生活費給你兒子,那這建議祇是假惺惺的謊言!

第三如對方表示你兒子的錢已足夠還清所有債務和其他行政支出,那已還清債項再無負債又何來債權人呢?又要向那一位債權人申請生活費呢?又是那一位債權人去決定審批你兒子生活費的申請呢?請把上述問題向受託人作出提問看他的解釋為何?

2009-10-24 20:27:13 補充:
我對這受託人的說法非常懷疑,我思疑對方不願退還餘款,另巧立名目去耗盡你兒子那些剩餘的金錢!建議你自行直接向破產管理署查詢,在提早還款情況下解除破產令的細節程序和收費形式!並將上述受託人的說法向署方和盤托出以澄清真偽!

2009-10-25 18:01:20 補充:
我想問世間上又那有已還清債務的破產人士,會願意繼續保留破產者的身份,繼績受破產條例的規管和限制,反而會留待四年破產期滿後才解除而不是立即解除破產令呢?

所以這受託人的話完全不合乎常理!
參考: cecimak 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收錄日期: 2021-04-25 23:15:5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1022000051KK01630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