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樣算是恐嚇罪嗎(急)

2009-10-23 5:04 am
我常話短說好了!我太太他偷男人而現在不知去向,而我也對他提告了他離家到現在也有3個多月了,而今天有一個自稱我太太的乾姐打電話過來但我不想再提到我太太了我想可能是要跟我談離婚,但我太太沒誠意都叫人打給我就算他打給我也是用無號碼而且我也跟他說法院見了所以我就掛掉他乾姐打來的電話,我又不認識她也不想提到她了結果他乾姐傳訊罵我髒話她罵說 (ㄍㄢˋ !你什麼態度阿!我口氣那麼好你掛殺小阿! )這樣那我可以告她嗎??她有顯示來電號碼
之後重點來了晚上她又傳一封訊息給我她寫(你是垃圾喔!有種在罵一次,把你舌頭割掉,別以為我不知道你打來的,我也知道你家住哪,小心一點。 )請各位大大幫幫忙了謝謝!

回答 (4)

2009-10-23 11:19 pm
✔ 最佳答案
簡訊第一通還好
第二通已是恐嚇行為了(已出言傷身體了)
(撥打電話號碼可用無顯號)
(簡訊號碼一定會顯示)
如是借用之電話號碼
直接找電話號碼主人(由他找出發話者)
**報警 提供電話號碼給警方**
供參考

參考: 自己
2009-10-23 7:03 am
他都恐嚇你要割你舌頭了
還有他的電話號碼
可以先去報警了
查一下這個真的是他的電話嗎..
如果是借別人的0.0
參考: 自己
2009-10-23 5:24 am
恐嚇罪構成要件:

(一)按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為刑法上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責,刑法第305條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
(二)再按「刑法第305條之罪,僅以受惡害之通知者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為已足,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

以上之簡訊構成要件因素.不足!

重點 :


一. 其構成要件:

1. 須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

2. 「加害」,指以不法之手段施以危害。

3. 「加害之客體」則為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採列舉制)。

4. 「恐嚇」,將上述不法害惡之意旨,通知他人,使人產生恐怖之心理狀態。「他

人」,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

5. 「他人」,指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



二. 何時不成立本罪?

1. 恐嚇之內容包括對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等等的危害,即使是乙發現甲扒走一個錢包,要求甲把錢平分,否則要去報警,也是恐嚇。但侵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外之法益以外之事相恐嚇,即不能成立此罪。

2. 恐嚇之方法以言詞、文字(如匿名信)、舉動為之,均無不可,其屬直接通知或間接通知均可,只須使被害人知悉為已足。如僅在外揚言傷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即難成立本罪。

3. 此通知加害之事,須為不法之事,苟出於正當權利之行使,不能成立本罪。如通知出賣人依約交貨,否則訴諸於法,是出於正當權利之行使;但若以苟不依約交貨,將加殺害,則應成立本罪。

4. 加害行為之內容,須為行為人所能支配實施者,如以神鬼災禍相恐嚇.則不能成立本罪。

5. 其以不法工具為恐嚇方式者.如以信內附以子彈相恐嚇,則應另行成立刑法一百八十七條「持有危險物」。(從一重處斷)。

6. 恐嚇另具有其他目的者,如意圖不法取得財物,則應成立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

7. 若其所恐嚇者係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則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之恐嚇公眾罪。
.須致生危害於安全


三. 「危害」,指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

1. 「安全」,指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發生恐懼.心理產生不安全感,但不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致生危害於安全,係指受惡之通知者,因受恐嚇,產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在恐嚇者,不必真有加害之意思,更不能真有加害之行為。

2. 本罪為結果犯, 以致生危害於安全為要件,倘恐嚇之結果,被害人心理並未產生任何不安,是其安全顯未生危害,固難成立本罪。

3. 苟恐嚇後進而實施加害之行為,加害於人之身體.則應成立「傷害罪」。

4. 加害人之生命,則應成立「殺人罪」。

5. 毀損人之財產,則應成立「毀損罪」。不另成立本罪。


2009-10-22 21:28:21 補充:
對方簡訊之全部內容已經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保留簡訊內容.依法提告!

2009-10-22 21:29:07 補充:
應視恐嚇之內容而定,刑度各不相同。另被恐嚇者產生心理危害,屬於健康權、人格權之侵害,亦可循民事途徑,請求損害賠償。

2009-10-22 21:29:47 補充:
1. 恐嚇之內容包括對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等等的危害,即使是乙發現甲扒走一個錢包,要求甲把錢平分,否則要去報警,也是恐嚇。但侵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外之法益以外之事相恐嚇,即不能成立此罪。

2. 恐嚇之方法以言詞、文字(如匿名信)、舉動為之,均無不可,其屬直接通知或間接通知均可,只須使被害人知悉為已足。如僅在外揚言傷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即難成立本罪。
2009-10-23 5:10 am
不算八 我看書ㄉ 應該不會錯吧
參考: 書本

收錄日期: 2021-04-26 19:14:36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1022000010KK07095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