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人租了間房住,2千銀左右 住左幾年~ (((((((冇簽約!!!!))))))))
個業主係月中通知我 要求下個月既月中要搬走 因為佢已經賣左層樓俾人
之後搬出左 !!!!!!!!!!!!!!佢向我追討半個月既租金 我有冇權唔俾???!!!!!!!!!!!!!!!
冇簽約 受唔受租務條例保障架?????
即使租約期滿,業主要求租戶遷出,也必須符合下列((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的若干規定;
屬第一(即於1945年8月17日前落成的戰前住宅處所的租賃)或 第二部(即於1983年6月10日前所訂立的戰後住宅處所的租賃)條例保障的樓宇租戶,除非接獲土地審裁署的收樓令,否則不必在非自願的情況下遷出;
屬第四部(即1981年6月19日後落成的樓宇;1983年6月10日差餉租值$30,000以上的樓宇;1983年6月10日後租與新租客之戰後樓宇)保障的樓宇租戶若得土地審裁署頒發新租約,便不必遷出;
業主只能依據條例 的法定理由,如收樓自住、租戶欠租、違約或發展重建等理由進行收樓;
業主必須按照條例的規定,來辦理收樓或終止租 約的通知手續;
業主若企圖用恐嚇、暴力、滋擾等手法,逼租戶遷走,便 屬刑事罪行,可被判監及罰款,也有可能須對租戶作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