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後的聯名物業業權問題

2009-10-19 7:04 am
我家有個公屋單位,是租者置其屋計劃時,供到今年年尾,
根據媽媽說,那單位是我爸,我媽,我哥跟我聯名
我爸於03年破產, 今年過身,
我們還未辦遺產承辦,
如我媽想申請破產,那單位業權會怎樣?
我哥仍可繼續住嗎? 會否有一天突然要收回?
更新1:

我剛查閱了田土廳,發現原來只有我父母2個名字, 那是否即是說我媽不能申請破產? 因為我哥會沒有地方住...

回答 (1)

2009-10-19 6:33 pm
✔ 最佳答案
如我媽想申請破產,那單位業權會怎樣?

答:我想問清楚,這公屋自置物業是你們四人聯名?到今年年尾供滿?對嗎?那你父親在 03年破產時,當時破產管理署有否針對他佔有部分業權的這個物業,作出那種行動呢?
理論上你父親當年破產後,他名下的業權已歸破產管理署所有,破產管理署有要求你們其他三位業權人出資買入本屬你父親(但在他破產後已屬破產管理署)名下的業權呢?
這是署方正常程序的做法,按理當年你父親破產時必有遇上這個情況的!一般的做法是假設你們願意買入,那這物業就變成由你們三位業權人持有,你父親已再無業權!又或者你們拒絕買入,那這物業會被破產管理署釘契,你們在未得署方同意前無法出售或轉名!但署方亦不能強行要你們遷出和將物業拍賣!在這膠著的情況下你們依然可以佔用物業,祇是不能出售亦要負起繼續供樓的責任!
還有的是令尊已過世,你們遺產承辦的祇有他在解除破產令後積存的資產!這物業在他破產當日已非他所有,就算破產令解除也不會重歸他的名下!所以你們是無法以遺產承辦的方式取回他這在破產法例下被充公的物業業權!

假設你們無向署方購回你父親的業權(我相信你們沒有,因為你在發問中像並不知情)!則這物業已在被署方釘契的狀況中,到今天不幸你的母親亦要考慮破產了!按理署方的做法是一樣的!即你母親在成功破產後,她名下的所有資產(當然包括這物業屬她名下的業權)都一樣會被破產管理署充公以作償債之用!那這物業的四份業權,便會變為署方持有兩份而你和哥哥另持兩份!做法一樣,你們可以選擇向署方購回另兩份業權,亦可以拒絕!如拒絕則這物業狀況不變!你們仍可佔用,祇是需要負責供樓和不能將物業轉讓和轉名!

我哥仍可繼續住嗎? 會否有一天突然要收回?

答:如上所言!你們可以繼續佔用這物業,除非你們未能繼續供樓,那由銀行啟動收樓程序則是另一回事!而假設你們能如常供樓甚至將物業按揭供完!那你們可以一直佔用這物業,署方是不能強逼你們搬遷或強行將物業充公拍賣的!因為四份業權中署方祇佔兩份,而另外兩業權人並未破產,署方不能強行充公非破產者的資產!而未得所有業權人簽署同意亦根本無法將物業出售和轉名!即是祇要你和兄長無打算將物業出售和轉名,則可以將物業繼續使用和居住下去!當然署方的釘契令亦如影隨形,不會解除!假設將來你們有需要將你們名下的業權傳予後人,可以遺囑承辦的形式安排在你們身故後將你們名下的物業轉給其他人!當然他亦需要取得署方的同意才能將物業出售!

2009-10-20 11:09:49 補充:
我剛查閱了田土廳,發現原來只有我父母2個名字,那是否即是說我媽不能申請破產? 因為我哥會沒有地方住...
答:對!你的理解正確!
這物業如祇由你父母二人聯名持有!那當你媽媽步上你父親破產的後塵,物業業權便會被破產管理署充公並統一起來!到時署方有全權處理的權力,署方是必會將這物業拍賣去抵債!而其間無業權的佔用人自然要全數遷出,而且不會有任何補償或寬限期!
要說你媽媽不能申請破產,唉,你們如果仍有能力應付債務,又豈會要考慮破產呢?當確是無能為力時,想不破產都不能!

2009-10-20 11:11:08 補充:
至於你們的居住問題,在這情況下你們一家是可以重新申請公屋的(不管是由誰人作為申請人)!
因為你父母雖然曾享受過政府的房屋福利,但破產後可以獲得房署恩恤你們重新申請!當然仍要符合申請入住公屋的資格審查!
如居住方面確有困難,或許更會被安置於中轉房屋以輪候上樓!
參考: cecimak 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收錄日期: 2021-04-25 2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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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1018000051KK0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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