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140(2)條, 下列人士無資格獲委任為公司的核數師:
(a) 公司的高級人員或受僱人;
(b) 公司的高級人員或受僱人的合夥人或公司的高級人員或受僱人所僱用的人;
(d) 憑藉(a)或(b)段而喪失獲委任為符合以下說明的任何其他企業的核數師資格的人,或假若該企業是一間公司則會喪失獲委任為其核數師資格的人:
(i)該企業屬有關公司的附屬公司;
(ii)該企業屬有關公司的母企業;或
(iii)該企業屬有關公司的母企業的附屬公司.
由於內部審計是屬公司的僱員,因此根據上述條例的(a)段, 不能做自已公司的審計報告.
至於是否一定由external auditor做, 則可按照上述條例第140(1)之規定:
任何人不得獲委任為公司的核數師,除非該人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第50章)符合獲委任為上述核數師的資格.
而根據香港法例第50章, 可以成為核數師的資格是為香港會計師公會會員並持有該會的執業證書.
因此, 公司的核數師一定是external au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