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可以 ~
所 須 出 示 文 件
申 請 人 必 須 由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陪 同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 陪 同 申 請 人 一 同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的 父 或 母 , 須 出 示 其 身 份 證 。 如 由 合 法 監 護 人 陪 同 申 請 , 該 監 護 人 須 出 示 其 身 份 證 及 可 證 明 其 監 護 權 的 文 件 。
凡 替 非 香 港 出 生 的 居 港 兒 童 申 請 登 記 身 份 證 , 均 須 出 示 該 名 兒 童 的 :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 護 照 / 入 境 證 / 單 程 通 行 證 / 誓 章 ( 視 乎 何 者 適 用 而 定 ) , 以 確 認 申 請 人 在 香 港 的 居 留 身 份 ;
出 生 證 明 書 ; 及
以 前 的 身 份 證 (如 有 的 話)。
凡 替 在 香 港 出 生 的 居 港 兒 童 申 請 登 記 身 份 證 , 均 須 出 示 該 名 兒 童 的 :
出 生 證 明 書 ;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例 如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 護 照 / 最 近 的 學 校 證 件 (須 貼 有 蓋 上 校 印 的 相 片 , 例 如 學 生 手 册 或 學 校 紀 錄 咭) ; 及
以 前 的 身 份 證 (如 有 的 話) 。
凡 替 未 滿 十 一 歲 兒 童 申 請 補 領 已 遺 失 / 毀 滅 / 損 壞 / 污 損 的 身 份 證, 均 須 出 示 該 名 兒 童 的 :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例 如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 護 照 / 最 近 的 學 校 證 件 (須 貼 有 蓋 上 校 印 的 相 片 , 例 如 學 生 手 册 或 學 校 紀 錄 咭) / 已 污 損 或 損 壞 的 身 份 證 ;及
近 照 一 張 ( 50 x 40 毫 米 正 面 照 片 ) ( 如 申 請 人 身 高 不 超 過 90 厘 米 ) 。注 意 : 請 帶 備 文 件 的 正 本 以 供 核 對 。
2009-10-26 17:36:17 補充:
領 取 身 份 證
申 請 人 可 在 「 申 請 身 份 證 收 據 」 上 印 有 的 領 證 期 限 內 前 往 人 事 登 記 辦 事 處 領 證 , 屆 時 必 須 交 還 「 申 請 身 份 證 收 據 」 。
爲 兒 童 申 領 身 份 證 的 父 親 / 母 親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應 親 身 前 來 領 取 兒 童 身 份 證 。 如 11 至 17 歲 的 兒 童 亦 親 身 前 來 !
2009-10-26 17:36:42 補充:
本 處 職 員 會 要 求 他 / 她 把 左 、 右 手 拇 指 放 在 掃 描 器 上 , 以 確 定 智 能 身 份 證 內 的 晶 片 操 作 正 常 , 及 晶 片 內 的 個 人 資 料 正 確 無 誤 。
如 父 親 / 母 親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欲 授 權 他 人 代 領 兒 童 身 份 證, 可 在 辦 理 登 記 手 續 時 通 知 登 記 主 任 及 填 妥 授 權 表 格 , 或 提 交 書 面 授 權 書 。
獲 授 權 的 代 表 必 須 超 過 18 歲 。
2009-10-26 17:38:13 補充:
獲 授 權 的 代 表 必 須 出 示 :
其 本 人 的 身 份 證 ;
申 請 兒 童 身 份 證 的 收 據 ; 及
兒 童 的 父 親 / 母 親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的 書 面 授 權 書 及 有 關 其 簽 署 的 證 明 文 件 或 授 權 表 格 。
如 11 至 17 歲 的 兒 童 於 領 取 身 份 證 時 沒 有 進 行 確 認 程 序 , 他 / 她 必 須 盡 快 前 往 入 境 事 務 處 的 自 助 服 務 站 的 智 能 身 份 證 閱 讀 機 !
2009-10-26 17:38:29 補充:
確 定 儲 存 於 智 能 身 份 證 上 的 晶 片 操 作 正 常 , 及 儲 存 在 晶 片 內 的 個 人 資 料 正 確 無 誤 。 這 項 確 認 程 序 必 須 由 申 請 人 親 身 按 熒 光 幕 的 指 示 進 行 。 簽 發 給 11 歲 以 下 兒 童 的 身 份 證 , 則 毋 須 進 行 這 項 確 認 程 序 。
查 閱 置 有 入 境 事 務 處 自 助 服 務 站 及 智 能 身 份 證 閱 讀 機 的 辦 事 處 地 址 及 辦 公 時 間 , 請 按 此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