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手機內資料.未經我同意.遭人盜拷貝並用來當做法律上之證據.

2009-10-17 3:34 pm
我手機內資料.未經我同意.遭人盜拷貝並用來當做法律上之證據.訴訟使用.請問盜拷貝我手機內資料.未經我同意.是否犯法.是甚麼法律呢.其證據是否有效成立

回答 (2)

2009-10-21 6:14 pm
✔ 最佳答案
在刑法335條規定:[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若可證明他在你未同意之下盜拷貝手機內資料,可依刑法規定告他侵占罪(但是你要能提出相關的證明才可以喔 要不然會吃上污告罪喔)
民事責任這個方面,在民法185條規定:[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益時,負損害賠償責任。]所以你可依侵權行為向法院請法院對這個人提出該有的刑責與賠償
法第318之1條的適用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 楚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居易或5千元罰金

條文中是沒有明確提到手機這名詞 但是有其他相關設備這概括包含 在解釋上手機也可以包含於內 並不是刑事案件在條文適用上都不會有似類推情況出現 正確來說 條文也是可以用解釋方式來擴大他的適用範圍

另外 我認為還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



節錄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第五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語文著作。

二、音樂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

四、美術著作。

五、攝影著作。

六、圖形著作。

七、視聽著作。

八、錄音著作。

九、建築著作。

十、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第八十八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 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 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 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一百萬元。



第八十八條之一 依第八十四條或前條第一項請求時,對於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主要供侵害所用之物,得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九十二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改作、編輯或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其證據是否有效成立 這個部分要由法官來認定喔


就著作權法來看 林志林再用手機拍下照片時 他這相片電子檔 已經受著作權法保護 他人未經許可不得翻載 如故意或過失翻載檔案會有民事跟刑事責任


圖片參考:http://systemhsu.myweb.hinet.net/A/A05/001/048.gif
翎願你每天都黑皮更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會有所幫助~
參考: 小楊喵嗚 跟阿翎我本人
2014-09-10 11:4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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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日期: 2021-05-01 17:40:5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1017000016KK0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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