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1.)補償後的錢須要償還債務嗎?
答:理論上要!按破產條例規定,破產者在破產期內的所有收入,在扣除署方釐定的生活費後,都要上繳給署方作償債之用!
2.)如須要的話(因我年紀都不少,恐怕很難找到工作,)以後沒有了收入,
那我今後的生活費怎算?
答:抱歉說句這可是閣下 自己的問題!真要生活無著,那祇好申請綜援的幫助吧!而你在失業期間是無需向署方上繳還款的(如果有的話)!但要知會跟進你個案的破產管理主任或受託人一聲你失業的事!
3.)補償的金額好像包括強積金僱主的部分(因好像遣散費是在強積金內扣除),
答:對!自強積金條例實行後,遺散費會先在僱主供款的部分對沖,如該數目不足你應得的遺散賠償,餘額由僱主補足!假設該數目已超逾你應得的數額,那仍屬你所有亦無需退回給僱主!
那是否等於可以提早提取強積金僱主的部分?
答:要提取強積金,要視乎是否符合提取的條件!即如達到六十五歲的法定年齡!永久離港或不再工作!戶口內金額太少和身故等!
如非符合上述條件,是無法提取強積金權益的,就算是破產管理署也不能提取和充金你未到期提取的強積金!
4.)如是的話,是否一樣要償還債務?如須要的話,如問題2一樣,生活費怎算?
答:祇要你在破產期內未到法定提取強積金的六十五歲,則署方不會強行充公你的強積金權益!但假設你剛屆法定年齡,又或者你自己用種種藉口把強積金出!那署方便會依法充公!而在你破產令解除後才到期提取的強積金權益則仍屬你所有!
至於你個人生活的問題就有賴你自行解決了!破產管理署並非社會福利署!你生活有困難該向社署求援手的!不能祈望破產管理署會網開一面,不充公你的金錢!
5.)如真的是須要的償還話,可否選擇不提取?
答: 如上所言,祇要你未到六十五歲的法定年齡,絕對有權不借用其他的藉口把強積金提出來!破產管理署亦不會強逼你的!因為這受強積金條例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