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破產期內給公司解僱強積金問題

2009-10-16 7:02 pm
本人在破產期內給公司解僱(已在公司做了8年),公司方面依照勞工法例補償。
現想請有經驗或知道這方面的人士幫忙解答.........
1.)補償後的錢須要償還債務嗎?
2.)如須要的話(因我年紀都不少,恐怕很難找到工作,)以後沒有了收入,
那我今後的生活費怎算?
3.)補償的金額好像包括強積金僱主的部分(因好像遣散費是在強積金內扣除),
那是否等於可以提早提取強積金僱主的部分?
4.)如是的話,是否一樣要償還債務?如須要的話,如問題2一樣,生活費怎算?
5.)如真的是須要的償還話,可否選擇不提取?

急..急..急..請解答!謝謝!!!

回答 (2)

2009-10-16 8:16 pm
✔ 最佳答案
1.)補償後的錢須要償還債務嗎?

答:理論上要!按破產條例規定,破產者在破產期內的所有收入,在扣除署方釐定的生活費後,都要上繳給署方作償債之用!

2.)如須要的話(因我年紀都不少,恐怕很難找到工作,)以後沒有了收入,
那我今後的生活費怎算?

答:抱歉說句這可是閣下 自己的問題!真要生活無著,那祇好申請綜援的幫助吧!而你在失業期間是無需向署方上繳還款的(如果有的話)!但要知會跟進你個案的破產管理主任或受託人一聲你失業的事!

3.)補償的金額好像包括強積金僱主的部分(因好像遣散費是在強積金內扣除),

答:對!自強積金條例實行後,遺散費會先在僱主供款的部分對沖,如該數目不足你應得的遺散賠償,餘額由僱主補足!假設該數目已超逾你應得的數額,那仍屬你所有亦無需退回給僱主!

那是否等於可以提早提取強積金僱主的部分?

答:要提取強積金,要視乎是否符合提取的條件!即如達到六十五歲的法定年齡!永久離港或不再工作!戶口內金額太少和身故等!
如非符合上述條件,是無法提取強積金權益的,就算是破產管理署也不能提取和充金你未到期提取的強積金!

4.)如是的話,是否一樣要償還債務?如須要的話,如問題2一樣,生活費怎算?

答:祇要你在破產期內未到法定提取強積金的六十五歲,則署方不會強行充公你的強積金權益!但假設你剛屆法定年齡,又或者你自己用種種藉口把強積金出!那署方便會依法充公!而在你破產令解除後才到期提取的強積金權益則仍屬你所有!
至於你個人生活的問題就有賴你自行解決了!破產管理署並非社會福利署!你生活有困難該向社署求援手的!不能祈望破產管理署會網開一面,不充公你的金錢!

5.)如真的是須要的償還話,可否選擇不提取?

答: 如上所言,祇要你未到六十五歲的法定年齡,絕對有權不借用其他的藉口把強積金提出來!破產管理署亦不會強逼你的!因為這受強積金條例的保障!
參考: cecimak 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2009-10-16 10:5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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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日期: 2021-04-25 23: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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