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份關於法律的功課,希望大家可以幫幫我,請幫忙~
內容是關於離婚後的子女撫養權同贍養費問題:
A先生是香港人,B小姐是大陸人,他們經人介紹然後在香港註冊結婚,一年後他們生了一個女兒,但因為B小姐產後,精神出現問題,一直都在大陸居住。A先生每個月都寄生活費回大陸給B小姐,一年後,B小姐不肯接聽A先生的長途電話,又說沒有收到生活費,與A先生大吵,最後他們不再聯絡。又過了兩年,A先生有了另一位心儀的對象C小姐,希望可以與C小姐結婚。所以經由律師樓單方面登報紙離婚。所有離婚手續都完成後,突然收到B小姐經大陸地方法院發出的傳召信,要求A先生支付女兒每月的生活費和訴訟費。
想問:
1. 離婚後一段時間,B小姐才要求支付子女的生活費,可以嗎?
2. 香港結婚離婚,可以由大陸地方法院提出控訴嗎?
3. 如果B先生想爭撫養權,可以經什麼途徑?嬴的機會大嗎?
附加:B小姐沒有做事,與女兒住在她父母大陸家中;A先生有固定工作,與父母住在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