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大陸女子爭子女撫養權

2009-10-16 8:14 am
我有一份關於法律的功課,希望大家可以幫幫我,請幫忙~

內容是關於離婚後的子女撫養權同贍養費問題:

A先生是香港人,B小姐是大陸人,他們經人介紹然後在香港註冊結婚,一年後他們生了一個女兒,但因為B小姐產後,精神出現問題,一直都在大陸居住。A先生每個月都寄生活費回大陸給B小姐,一年後,B小姐不肯接聽A先生的長途電話,又說沒有收到生活費,與A先生大吵,最後他們不再聯絡。又過了兩年,A先生有了另一位心儀的對象C小姐,希望可以與C小姐結婚。所以經由律師樓單方面登報紙離婚。所有離婚手續都完成後,突然收到B小姐經大陸地方法院發出的傳召信,要求A先生支付女兒每月的生活費和訴訟費。

想問:
1. 離婚後一段時間,B小姐才要求支付子女的生活費,可以嗎?
2. 香港結婚離婚,可以由大陸地方法院提出控訴嗎?
3. 如果B先生想爭撫養權,可以經什麼途徑?嬴的機會大嗎?

附加:B小姐沒有做事,與女兒住在她父母大陸家中;A先生有固定工作,與父母住在香港。

回答 (1)

2009-10-22 10:06 am
✔ 最佳答案
1. 離婚後一段時間,B小姐才要求支付子女的生活費,可以嗎?
答:可以,這是中國法院的傳召,和有沒有婚姻關係無關,是A先生的女兒A先生就有責任支付生活費。A先生若不依傳召的話,以後回國會有很大機會有麻煩。

2. 香港結婚離婚,可以由大陸地方法院提出控訴嗎?
答:A先生在國內遺棄女兒,當然是國內法院有權處理。

3. 如果B先生想爭撫養權,可以經什麼途徑?嬴的機會大嗎?
答:可委托國內律師辦理,香港律師樓大部份都可作介紹國內律師,嬴的機會要視乎女兒的母親願不願意放棄撫養權,若母親不願放棄的話,外地父親能取回撫養權的機會接近零。

A先生在妻子不知情的情況下單方面申請離婚除了以被離棄(Desertion)超過一年外,其他理由申請離婚是須要將申請離婚的呈請書副本送交B小姐的,好明顯A先生是以被離棄超過一年作離婚理由了。B小姐只要證明過去一年內仍有交往,A先生這次離婚就會變得不合法,同時A先生還可能會因作假宣誓獲罪。

收錄日期: 2021-04-26 19:16:1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1016000051KK0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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