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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第6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
基本法第24條
第三章 居民的 基本權利和義務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 簡稱香港居民, 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
(一) 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 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二) 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 以後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 中國公民;
*(三) 第(一)、 (二)兩項所列居民在 香港以外所生的 中國籍子女; (四) 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
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 在 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 非中國籍的 人; (五) 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 以後第(四)項所列居民在 香港所生的 未滿二十一周歲的 子女; (六)
第(一)至(五)項所列居民以外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只在 香港有居留權的 人。 以上居民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居留權和有資格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取得載明其居留權的 永久性居民身分證。
香港特別行政區非永久性居民為: 有資格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取得香港居民身分證, 但沒有居留權的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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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參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 解釋》
基本法第27條
香港居民享有言論、 新聞、 出版的 自由, 結社、 集會、 遊行、 示威的 自由, 組織和參加工會、 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基本法第28條
香港居民的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 非法逮捕、 拘留、 監禁。 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 身體、 剝奪或 限制居民的 人身自由。 禁止對居民施行酷刑、 任意或 非法剝奪居民的 生命。
基本法第30條
香港居民的 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的 保護。 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 需要,由有關機關依照法律程序對通訊進行檢查外, 任何部門或 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 民的 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
基本法第33條
香港居民有選擇職業的 自由。
基本法第36條
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 權利。 勞工的 福利待遇和退休保障受法律保護。
基本法第107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 財政預算以量入為出為原則, 力求收支平衡, 避免赤字, 並與本地生產總值的增長率相適應。
基本法第145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 原有社會福利制度的 基礎上, 根據經濟條件和社會需要, 自行制定其發展、改進的 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