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是開設餐廳的,因有一位員工不慎跌倒,碎了小小手挽骨,我們依法進行有關工傷賠償,但在賠償未完成,最後的傷殘賠償時,餐廳需要結束營業.之前的5份4工資己完全由僱主支付,現在想問問:餐廳結束後是否由保險公司跟進最後的傷殘賠償呢?因`多次致電勞工處查詢,都是回答:結束營業後應由保險公司跟進.僱主不需要先支付賠償金額,由保險公司直接與員工聯絡.但好奇怪,跟進我家人的檔案勞工處人員又有另一個答應,她說必須先支付有關工傷賠償,不論是否營業或結業?所以本人有好多問題唔明了???
1.如果係必須由僱主先支付,保險作用如何呢?
2.金額細僱主可支付,萬一金額大僱主又怎可支付呢?
3.勞工處人員回應沒有劃一答案?
如果有人有以上知識,請幫忙,多謝~~
更新1:
主要想了解..結束營業後,僱主是否必須一樣先墊支賠償金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