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法理上,合約不單包括用白紙黑字寫成的協議(written agreement),也包括口頭上(oral)及行為上(by conduct)的協議。
但按照普通法,具有法律效力必須有三項基本元素:
(一)有兩個或以上的立約人,並有一方提出協議(這個提出又叫要約offer),而另一方接受協議(這個接受又叫承約acceptance),
(二)立約人有價值的付出(這個付出又叫約因consideration),
(三)立約人有訂立法律效力協議的意圖(即legal intention)。
如果上述基本元素有一項不成立,那協議便會失去法律效力了(not legally enforceable)。
以第一項元素來說:
如果只有要約,但沒有承約,合約便不會成立了。比方說,有顧客提出以九十元購買商店內標價一百元的貨物,倘若店主同意,那麼,顧客就可以在付出九十元給店主後,拿走那標價一百元的貨物了。反之,若店主不同意顧客的九十元要約,又甚至不接受顧客以標價一百元的購買建議,那麼,合約就不成立。法理上,顧客是提出要約的一方,標價只是店主邀請顧客以這價錢提約(invitation to offer),而店主則是承約的一方。換言之,店主是有權以任何價錢出售他的貨物,而不限於他顯示的標價。
第二項元素:
有價值的付出,是指要約和承約雙方都必須因協議有所付出,然後協議才會有法律效力。比方說,甲乙兩人是好朋友,甲在一次聚會中向乙說,十年後當他兒子長大離家自立時,他會將兒子住的房子無條件地送給乙,十年後,甲違反承諾,但乙方是不可用合約法去向甲索取房子的,原因是在那個協議中,乙並沒有付出任何有價值的東西,所以,這個承諾沒有法律效力。
至於第三項元素:
立約人有訂立法律效力的意圖,就是將平常開玩笑的承諾摒除於合約之外。比方說,甲先生在酒會中向乙小姐說,如果乙讓他在臉上吻一吻,甲就會娶乙為妻,假若乙真的在眾多見證下讓甲吻了,但事後甲並沒有向乙求婚,乙是不可以用合約法告甲違反協議,因為一般人會認為甲提出這個協議是在開玩笑,並沒有訂立法律效力的意圖,所以,這個協議沒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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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單握手或者交換卡片,只是社交禮貌,而且正常情況下買賣不成的人為了日後的生意往來也經常會以此謀求繼續保持聯系,是不會構成接受合約的條件。
不過,如果雙方就合約的法律效力各持己見,那麼交易雙方在期間很頻密地握手這種行為,有可能成為推定他們有立約的意圖的一項理據。這理據當然不是決定性的,但如果各項理據都不足乏力,多了這項理據會使認為合約有效的一方稍佔上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