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一般被上手銬跟腳銬的人都是犯一些比較重大的刑案!
法警怕犯人脫逃或是有暴力脅迫的情況下!請板者先息怒..可拍照存證或錄影對法警提出告訴!
刑事訴訟法89條之規定:執行拘提或逮捕應注意被告身體及名譽.!
刑事訴訟法90條規定:被告抗拒拘捕得用強制力拘提或逮捕之.但不得於逾越必要之程度!
要先注意是否為法官或檢察官下達~上腳鐐之命令!
需探討是否符合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之規定: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之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
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已書面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發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責.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法警是在執行公務.有國賠法之適用
其餘的是舉證的問題!
2009-10-14 20:07:49 補充:
警察則依第20條規定使用戒具。
警察職權法第19條: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2009-10-14 20:07:58 補充:
第20條: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2009-10-14 20:09:24 補充:
依法可使用戒具的人有許多,除了警察外,如憲兵,縣市長,(依據刑事訴訟法及軍事審判法,都是軍司法警察人員),而依據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他們都可使用戒具,另外,如各監所及法務部相關規定,有許多依法可使用的人(例如法警)
而其中由於司法警察人員在面對未知的嫌犯,一般會採比較寬鬆的認定,而其中由於司法警察人員在面對未知的嫌犯,一般會採比較寬鬆的認定,否則警察戰技體能不佳,倘因而殉職,我們又要花一筆錢去撫恤他的遺族,其實,警察倘能對其職權有充分認識,對法律相關規範有認知,他們會更加小心謹慎,不過,許多警察(含高階警官)可能會以任務繁重為藉口,忽略自我進修,而警察使用戒具的法令依據上述之規定!
2009-10-15 00:09:57 補充:
法警就是包青天旁邊的王朝馬漢!
但執行職權時..需合理也要尊重包青天吧![聽令辦事}..沒命令怎ㄇ可以亂使用推出虎頭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