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時間 98.10.13 下午14時40分 大漢橋機車引道臨檢 交警給我開1張紅單 違規事實 變更電系設備(HID頭燈)
本人對這張罰單有多項疑問 想請問了解法規常識大大幫忙解答
1 當時為大白天 本人機車大燈位開啟 警方說我影響他車安全
2 本車 車燈也損壞多時無法開啟 警方照相取締時也未開啟測試本大燈 是否有機會像監理單位申訴?
3 此張紅單違規事實欄位警方填寫 變更電系設備(HID頭燈)
但是在舉發違反條例欄 卻是填寫為18條1項1款(車身屬可變更設備,變更不申請臨時檢驗而行駛 )變更電系設備應屬18條1項4款(電系設備屬可變更設備,變更不申請臨時檢驗而行駛)
請問違規事實 與違反條例不同時 是否有機會申述?
4 此張紅單開單時間為98.10.13 但是應到案日期卻開出98.10.8
試問此張紅單是否有瑕疵 是否可申述?
本人只是1般老百姓並非時下年輕人 當初購買此車時並不知道此車燈 白白亮亮就是違規物品 況且此車大燈早已損壞多月無法照明(失業多時沒多餘錢可修車)如今又換來1張2400元紅單 心有不甘 可否請教有法律專家 此張紅單我申訴成功機率高不高? 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