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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物業是否以長命契持有?呢點非常重要
2009-10-13 23:36:30 補充:
你老爺在生時,該物業是否以長命契持有?呢點非常重要
長命契
長命契 (joint tenancy)的特點是 survivorship,只要任何一個業主過身,在世的業主自動獲得過身業主的業權。物業權益最後會全部歸最長命的業主所有,物業的持有人亦不可以用遺囑的方式,將物業的權益傳受給所指定的受益人。
因此,如果你老爺在生時以長命契持有該物業,他死後你奶奶自動成為唯一業主。呢個情況下你奶奶過世後你老公只能得 1/3業權
聯名物業
假設你老爺在生時只是與奶奶聯名持有該物業,如你所說,奶奶過世後你老公有七成業權
如果大女和細女唔肯賣或出租間屋, 咁我老公有無權趕佢地走? 我地可以點?
無法庭命令下,你老公絕對無權趕佢地走,點講佢地都係聯名業主。
你可以向法庭申請強制賣樓,法庭通常會批准
如果法庭強制賣樓,大女和細女有兩個選擇:
1. 睇住層樓出售
2. 保證買斷你70%業權
詳情請向律師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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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劃條例第2條:命令分劃或出售土地財產的權力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凡有任何土地財產由2人或多於2人持有,則不論是以聯權共有人或分權共有人的身分持有,法院均可─(a)根據第4條作出將該財產分劃的命令;
(b)根據第6條作出將該財產出售的命令;或
(c)拒絕作出任何命令。
分劃條例第6條:土地的出售
(1)在根據本條例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凡法院覺得基於下列理由,將財產分劃不會對所有有權益的人有利─(a)與該法律程序有關的土地的性質;
(b)有權益的人或被推定為有權益的人的數目;
(c)有權益的人中有些人不在或無行為能力;或
(d)任何其他情況,則法院可作出將該財產出售的命令。
(2)即使任何有權益的人有異議或無行為能力,法院仍可行使其根據第(1)款而有的權力。
(3)(a)在不損害第(1)款的規定的原則下,如任何對該財產有權益的人向法院申請將該財產出售的命令,而非將該財產分劃的命令,則除非其他有權益的人承諾購買申請出售命令的法律程序一方的權益,否則法院如認為適合,可作出將該財產出售的命令。
(b)如其他有權益的人給予承諾,則法院可命令將該名申請出售命令的人所擁有的權益,按法院認為適合的方式而進行估值。
(4)法院根據第(1)款或第(3)款作出命令時,可指示將出售所得的收益分發,並作出一切所需或適當的其他相應指示。
(5)在根據本條進行的出售中,法院可容許任何對該財產有權益的人在出售時進行競投,但須按法院就下述各情況而認為合理的條款進行競投─(a)未有繳付按金;或
(b)將購款或其任何部分抵銷或記帳而非按實數支付;或
(c)任何其他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