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出糧問題(20分)

2009-10-08 4:33 am
我係全職 ,
08年6月5日入職,
09年9月3日我1返工就簽左紙辭職唔做 , 上司即時批左

假期及年假: 僱員服務滿三個月後,可享有按勞工法例所規定之法定假期。(一年有7日大假)
08年6月5日-09年6月6日 = 365日(1年)
09年6月7日至09年7月6日 = 30日(1個月)
09年7月7日至09年8月5日 = 30日(1個月)
09年8月6日至9月2日 = 28日(不足1個月)

1) . 那我是否一共有8.5天大假?

公司有一條終止合約既規定:
終止合約: 試用期第一個月內雙方可即時通知對方而終止合約。試用期第二至第三個月內雙方則須以書面給予對方七天通知期或以七天工資代替通知而終止僱傭合約。

得E條係關於終止合約

2) .甘我應該係做返1個月俾公司定做7日?

3) .簽左辭職信 , 他先提出調鋪補 , 我無返
甘算否不服從安排調鋪 , 隨意曠工 <- 離職證明有無權甘寫?

4) .我無返通知期個段時間係另外賠$,定可以拎我大假就甘扣?

5) .僱傭合約只寫明試用期第二至第三個月內雙方則須以書面給予對方七天通知期或以七天工資代替通知而終止僱傭合約,我做左1年多D , 我姐係照跟七天通知期? 我當有七天大假當通知金扣左, 甘我可否追討9月1日,9月2日的薪金以及我的1.5天大假 ?

係公司欠我定我要倒貼?

回答 (3)

2009-10-24 8:26 pm
✔ 最佳答案
因我的工作主要處理勞資事務,出入勞資審裁處的法庭超過200次,所以想就以上兩位人兄的回答.....作出少少更正及補充....

1) 08年6月5日- 09年9月3日(受僱時段)

08年6月5日至09年6月4日 = 7天有薪年假
09年6月5日至09年9月2日 = 1.73天有薪年假(法例講明不足一天當一天計算,即有2天)

*即可享有薪年假為9天才正確

2) 就你提供終止合約的資料而言,因僱主與僱員並無就試用期後協議終止合約的條款,因此會跟僱傭條例:雙方無協議之下,最少七天代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3) 理論上,須然已遞交辭職信,情理上你可能認為公司不對,但呢d屬於係工作上的合法命令,法理上即等同曠工。
至於離職証明書,僱主有絕對權利寫任何野,包括你工作表現差,曠工等等,當然如果僱主咁樣寫,相信你都唔會拎呢封信俾新僱主睇啦。

4) 以法例來說,僱主有絕對權利不同意用有薪假期來扣減代通知期,即是你仍然要返到你遞辭職信個日+代通知期的日數才可離職(所以公司有權當你曠工,隨非你與公司關係非常差),否則在市場上大部份僱主,如僱員仍有剩餘的有薪年假,一般都會扣減,因此以你的情況,即計算如下:

*有薪年假9天減7天代通知期 = 僱主仍欠你2天有薪年假

我的建議:

做法一:應該主動與僱主和平傾談,免鬧不和,以免離職信寫得不好。

做法二:如果僱主不同意發放2天有薪年假,為有先向勞工處勞資關係科求助,去落案時,必須要去你工作的地區所屬的勞工處分處才會接受投訴!
你可先打1823政府熱線:2717 1771或到以下網址:www.labour.gov.hk查閱你工作地點最就近的分區辦事處地址。

之後,勞工處會指派勞資關係科的調解主任發信邀請僱主到勞工處出席調解會議,如雙方未能夠達成和解,勞工處會教你及轉介到法庭即勞資審裁處進行審訊。

順帶一提,勞資審裁處的案件,與訟雙方都不可聘請律師,因此你無須擔心要承擔高昂的律師費,僱主只可以委派公司職員出席法庭聆訊,而原告(即僱員)就要自己本人出席聆訊,這制度是以免僱主運用本身的財力來壓迫打工仔。

如仍有問題,可email:[email protected],我都可以免費為你解答的!
參考: 我的工作主要處理勞資事務,處理勞資案件及出入勞資審裁處的法庭超過200次..
2009-10-08 9:37 am
1) . 那我是否一共有8.5天大假?
答:如果你9月3日作離職日(最後上班日後一天),就只能有7天年假折算工資的補償,原因08年6月5日~~09年6月4日(注意:不是你意為的6月6日) = 365日,僱傭條例稱作一個假期年,法例規定做滿第一、第二個假期年可分別享有7天年假。09年6月5日~~9月2日剛好欠2天才足三個月!由於你第二個假期年工作未滿三個月,是沒資格按比例支取年假折算金。這裡順便講解僱傭條例關於一個月的定義:是一個月某天至下個月某天的前一天,例如2月28日作第一天,一個月就是2月28日~~3月27日,6月5日作首天,三個月就應當是6月5日~~9月4日。一個月並不一定等如30日。
2) .甘我應該係做返1個月俾公司定做7日?
答:你已過了試用期,而合約並無說明試用後中止僱傭合約要多少天通知期的情況下,你辭職是有須要給予僱主一個月通知期或補償一個月工資作代通知金。
3) .簽左辭職信 , 他先提出調鋪補 , 我無返
甘算否不服從安排調鋪 , 隨意曠工 <- 離職證明有無權甘寫?
答:在通知期內調動工作地點,究竟是合理的工作上安排還是視作僱主無理苛待即將離職員工是不能一概而論,是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判定。僱傭條例並沒規定僱主不可因應須要調動員工的工作崗位、地點,但若這些調動會令員工蒙受不輕損失時,員工是可以合理拒絕,甚至指控被僱主苛待。除非你能提供理據證明僱主此次給你調鋪會令你帶來不合理的損失,否則你拒絕僱主工作上合理的安排,是可以作為被警告的原因的,在通知期內特別採取不合作態度工作,僱主夠證據的話是可以拒絕你繼續在餘下的通知期上班而直接扣你代通知金,其理據是你故意違反"通知期內必須如常上班的守則"。通知期內你還刻意矌工,僱主是有足夠理據拒絕你再度上班而直接扣你代通知金的。至於"離職證明"目前並無法例規定僱主必須給離職員工,更不會對"離職證明"的內容有規限或規格化。
4) .我無返通知期個段時間係另外賠$,定可以拎我大假就甘扣?
答:通知期開始後僱主可以拒絕將離職員工放取年假的,所欠的大假會折算工資補償給離職員工。通知期不足是要給予代通知金作賠償。當僱主給員工的年假補償金正好和離職員工給僱主的代通知金數目相同時就會出現通知期可以用年假代替的現象。但於法律觀點來說,通知期可用代通金取代、欠年假要折算工資作補償是分別屬於僱傭條例內兩節條例,不可以混淆地說法例有規定年假可代替通知期。
5) .僱傭合約只寫明試用期第二至第三個月內雙方則須以書面給予對方七天通知期或以七天工資代替通知而終止僱傭合約,我做左1年多D , 我姐係照跟七天通知期? 我當有七天大假當通知金扣左, 甘我可否追討9月1日,9月2日的薪金以及我的1.5天大假 ?

答:有上班的日子就會有工資,但你沒資格取那1.5天大假。
係公司欠我定我要倒貼?
答:你若不給一個月通知期僱主,就是你欠僱主代通知金了。
參考資料:通知期是一個月還是一星期,可登入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8.pdf,注意表一最一項,就會見到答案。
關於年假可瀏覽此網頁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2009-10-17 01:39:23 補充:
是準意表一最後一項!
2009-10-08 5:10 am
1) . 一共有9天大假(勞工法例講明不足一日當一日
2) 有特別講明姐係7日通知期
3) 唔會你冇返你補返7日人工比佢就得
4) .如果你有大假可以用大假代替通知期
5) .9月1日,9月2日薪金+2日大假應在離職後14天內發放


收錄日期: 2021-04-16 00:01:4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1007000051KK0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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