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那我是否一共有8.5天大假?
答:如果你9月3日作離職日(最後上班日後一天),就只能有7天年假折算工資的補償,原因08年6月5日~~09年6月4日(注意:不是你意為的6月6日) = 365日,僱傭條例稱作一個假期年,法例規定做滿第一、第二個假期年可分別享有7天年假。09年6月5日~~9月2日剛好欠2天才足三個月!由於你第二個假期年工作未滿三個月,是沒資格按比例支取年假折算金。這裡順便講解僱傭條例關於一個月的定義:是一個月某天至下個月某天的前一天,例如2月28日作第一天,一個月就是2月28日~~3月27日,6月5日作首天,三個月就應當是6月5日~~9月4日。一個月並不一定等如30日。
2) .甘我應該係做返1個月俾公司定做7日?
答:你已過了試用期,而合約並無說明試用後中止僱傭合約要多少天通知期的情況下,你辭職是有須要給予僱主一個月通知期或補償一個月工資作代通知金。
3) .簽左辭職信 , 他先提出調鋪補 , 我無返
甘算否不服從安排調鋪 , 隨意曠工 <- 離職證明有無權甘寫?
答:在通知期內調動工作地點,究竟是合理的工作上安排還是視作僱主無理苛待即將離職員工是不能一概而論,是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判定。僱傭條例並沒規定僱主不可因應須要調動員工的工作崗位、地點,但若這些調動會令員工蒙受不輕損失時,員工是可以合理拒絕,甚至指控被僱主苛待。除非你能提供理據證明僱主此次給你調鋪會令你帶來不合理的損失,否則你拒絕僱主工作上合理的安排,是可以作為被警告的原因的,在通知期內特別採取不合作態度工作,僱主夠證據的話是可以拒絕你繼續在餘下的通知期上班而直接扣你代通知金,其理據是你故意違反"通知期內必須如常上班的守則"。通知期內你還刻意矌工,僱主是有足夠理據拒絕你再度上班而直接扣你代通知金的。至於"離職證明"目前並無法例規定僱主必須給離職員工,更不會對"離職證明"的內容有規限或規格化。
4) .我無返通知期個段時間係另外賠$,定可以拎我大假就甘扣?
答:通知期開始後僱主可以拒絕將離職員工放取年假的,所欠的大假會折算工資補償給離職員工。通知期不足是要給予代通知金作賠償。當僱主給員工的年假補償金正好和離職員工給僱主的代通知金數目相同時就會出現通知期可以用年假代替的現象。但於法律觀點來說,通知期可用代通金取代、欠年假要折算工資作補償是分別屬於僱傭條例內兩節條例,不可以混淆地說法例有規定年假可代替通知期。
5) .僱傭合約只寫明試用期第二至第三個月內雙方則須以書面給予對方七天通知期或以七天工資代替通知而終止僱傭合約,我做左1年多D , 我姐係照跟七天通知期? 我當有七天大假當通知金扣左, 甘我可否追討9月1日,9月2日的薪金以及我的1.5天大假 ?
答:有上班的日子就會有工資,但你沒資格取那1.5天大假。
係公司欠我定我要倒貼?
答:你若不給一個月通知期僱主,就是你欠僱主代通知金了。
參考資料:通知期是一個月還是一星期,可登入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8.pdf,注意表一最一項,就會見到答案。
關於年假可瀏覽此網頁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2009-10-17 01:39:23 補充:
是準意表一最後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