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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
有職業安全及健康規例規管
根據 香港法例第509A章 <職業安全及健康規例>
第18條 - 須在工作地點提供急救設施
(1) 工作地點的負責人必須確保─
(a) 為每100名(不足100名亦作100名計算)受僱在該工作地點工作的僱員提供和維持獨立的急救設施;及
(b) 該等急救設施清楚標明“急救”及“FIRST AID”字樣;及
(c) 該等急救設施載有附表2所指明的物品及根據第19條規定的任何物品;及
(d) 所有急救物品均保持在可使用的狀況,而其級別或品質不得低於《英國副藥典》所指明的級別或品質,或不得低於處長為施行本段而批准(如有的話)的任何其他國際認可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