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Laid Off投訴,Thanks

2009-10-08 12:56 am
我之前在2009年8月份被公司已laif off形式解僱 (在reference letter註明了restructing of customer service team) , 但我發覺他們現在登廣告請與我同一Title的人,雖然他們已經按勞工法例賠償給我,我可以告他們嗎及獲合適賠償? 我想問他們有否觸犯勞工法例呢 ? 因我不服氣 !!! 謝謝幫忙.

回答 (2)

2009-10-12 6:47 am
✔ 最佳答案
答: 如果用一句說話, 總結這事件, 是理解但無奈!原因如下:
1.) LAY OFF或 LAID OFF, 是解散之意; 因工作的崗位消失了, 引至裁員, 英語上, 才用上 “LAID OFF” 一詞。如果, 不是舊公司人事部的英語能力差勁, 便是你能奈我何的心態!
2.) 在加拿大和美國的勞工法上, 僱主若採用 LAID OFF 的形式, 解散某職位, 這職位需一段時間, 在公司內消失; 否則, 僱主便要受到檢控。香港, 則沒有類似的條文保障僱員了。
希望上述的解說, 可以幫到你。
參考: 月光光
2009-10-08 7:1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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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日期: 2021-04-13 16:52:36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1007000051KK00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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