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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2009/09/28
依新修正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得以新台幣1千元、2千元或3元千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月者,亦適用之。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74277&ctNode=11600&mp=001
2009-10-08 01:39:48 補充:
最少一天一千易科罰金算之~二千三千的..要看刑法之法條而定!
譬如:
第 五 章 刑
第 32 條 (刑罰之種類)
刑分為主刑及從刑。
第 33 條 (主刑之種類)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
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2009-10-08 01:44:21 補充: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意指:
從本年的七月一日這一天開始,刑法就沒有以銀元為單位的罰金刑了。如果要對被告科處罰金刑,必須要處以用新臺幣作為單位的罰金。由於刑法分則中列有罰金都是以銀元作為單位,這次修法並沒一併隨同修正,而且刑法上有些犯罪,所規定的罰金法定最高本刑便是銀元三百元以下的罰金。以一銀元折合新臺幣三元來計算,最高額只有新臺幣九百元。不能符合修正後的「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的新規定!
這條例中明白規定:「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臺幣元之三倍折算之」
也就是解釋為:
上述五百元以下易科罰金..乘以三倍~等於台幣1500科刑一天~易科罰金!
2009-10-08 01:46:17 補充:
未修正易科罰金...法條之內容[易科罰金]~還是以銀元為計算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