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初第一次報到,下一次報到是在10月29日.
在這裡想問一下,
1.報到日子與案件嚴重性有關嗎?
2.下一次報到(即在10月29日)有機會見CID嗎?定還是繼續保釋?
3.以你經驗估計,大約什麼時候會完結?(即是判刑)
更新1:
re; 我和她兩個當時都是在口供上承應與曾發生性行為, 而我們是在「完事」後準備走時才被警察捉。 而我女友說在落口供之後警察曾叫用棉花棒弄她下體,說要找什麼證據似的。若果找不到避孕套的膠質,那會對警方的證據有影響嗎? 此外,當時的避孕套我亦在事前扔了,在口供紙那裡警察寫:「我因為緊張然後把它沖落去廁所」,這樣對我口供有影響嗎? 然後又過了幾天後警方又叫她回去「錄口供」,用影片的方式錄下來, 這樣做有什麼意思?我有朋友說是留在上庭用,是真的嗎? 你說警方要找證據,在現在看來,好像找不到任何證據,只有我們自己的片面之詞承應,假若真的找不到證據,那能夠起訴嗎?
更新2:
RE 皇家輔警1984-1998 1. 以我這個情況來說,多數的下場(判刑)是什麼? (男16.女14. 雙方自願. 第一次犯事 過往良好記錄 有學校求情信 應屆會考生) 2.判入教導所及更新中心等地方的機會大嗎? 判感化令、社會服務令等機會又怎樣?? 3.朋友求情信的內容要怎寫?普通格式? 4. 假設10月29日會知道,那現在有什麼事可以做?(如求情信幾時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