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前科記錄的人就該死嗎?

2009-10-07 2:35 am
去年2008年4月因一時糊塗犯下詐欺罪,當時只開偵查庭,在偵查庭上檢察官問了一堆的問題(動機.心態.社會宣導),而我在庭上也承認犯罪並畫押,過了幾個月的時間判決結果入獄兩個月得以易科罰金,當我知道判決後,隔天便跑到地檢署申請易科罰金,整件事情在2008年12月繳完罰金才結束,我想問的是
(1)有詐欺前科的人,可以參加公職考試嗎?以中華電信.中鋼.台電來說,不只是筆試,口試與面試,有前科記錄會有影響嗎?
(2)我退伍時的身份是後備憲兵(常備兵役),有前科記錄還可以回部隊去當志願役嗎?

回答 (3)

2009-10-07 4:21 am
✔ 最佳答案
(1)有詐欺前科的人,可以參加公職考試嗎?以中華電信.中鋼.台電來說,不只是筆試,口試與面試,有前科記錄會有影響嗎?
回答:別擔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有規定犯何種罪就不能當公務員,你只是被判有期徒刑2個月並已易科罰金,可以去考公務員,OK的啦!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者。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八、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八款及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

2.只要罰金已繳納完畢,良民證當然也可以申請啊!而且良民證上不會有任何你所謂的"前科"記錄喔!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核發條例裡就有規定喔!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第六條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7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之考試。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
(配) 任用為公務人員。即使被判有期徒刑的易科罰金,
也要看是不是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 "規定的情形,
也就是說除了內亂/外患/貪污外,其他罪被判刑的話,只要執行完畢,比方說已易科罰金,就可以考任用!
(2)我退伍時的身份是後備憲兵(常備兵役),有前科記錄還可以回部隊去當志願役嗎?
回答:依據國軍專業志願役士兵甄選辦法,報考資格其它條件中有規定:「未判處徒刑、拘役或受感訓處分、強制戒治、觀察勒戒、保安處分及保護處分之宣告者;但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規定者,不在此限」,符合上述條件方得報考相關志願役士兵,雖然您未入監服刑而改以易科罰金,但判決宣告仍屬有期徒刑,依規定無法報考志願役士兵,如果您有任何疑問可參考國軍人才招募中心網站或電洽詢問。
憲兵志願役須個人無前科...依你情形...要回憲兵志願役..不能過!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
四 學歷:須符合各軍種、官科、專長、階級及職務之需要標準。

五 品德:後備役期間,須未受徒刑、拘役、保安處分、強制戒治、感訓

處分、觀察勒戒等裁判之宣告。

2014-10-23 1:37 am
試試看他的方法
TA777。NET
2009-10-07 4:34 am
好聽的話 誰都會說
可是本人親戚類似你這案
分數有過 可是不錄用你
因為一般人 都對詐欺前科 有刻板印象

收錄日期: 2021-04-26 19:06:5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1006000010KK06153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