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樓主你好!在未回答你的問題前,我想問清楚,你提及的「律師」,是你自行聘用代你辦理破產事宜的律師?還是破產管理署外判跟進你個案的受託人呢?
現假設這「律師」是代表破產管理署,跟進你破產個案的受託人!
申請破產, 法官判每月生活費一萬, 但月入不超過一萬. 但律師話要每月還一千. 請問其實需唔需還這一千呢?
答:不需要!你的收入不超逾破產管理署釐訂給你的生活費數額,絕不需要作出還款行為!當然你有權選擇不吃飯都把收入用作還款!但在法律上未超額者不需要!
基本上你不用按月還款,理論上你祇要在年度收支申報表上,申報你的收入和開支情況,祇要不超額,便無需上繳!
按月還款的安排,祇適用於薪金收入明顯超過生活費數目的破產者,在這情況下署方才會要求破產者按月上繳部分收入作還款之用!而假設破產者的收入有變,如減薪、被裁員等,都可以立即知會署方,中止或暫停上繳還款的金額!
月入跟本不夠生活費, 為甚麼要還一千呢, 佢話好D喎. 會唔會個律師騙我呢?
答:樓上網友說得非常好!甚麼叫作「好D」?要還就要還,不用就不用!
你可以問律師為何要在不超逾生活費上限的情況下作出還款?是破產管理署要求嗎?是根據破產條例中的那一條呢?還款是直入破產管理署戶口還是給律師代收?會有收據嗎?你在入不敷支的情況下選擇還款,有那些好處呢?可否請律師解答這些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