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是否以申請勞動服務

2009-10-05 1:41 am
我前幾天收到了法院檢察署的執行書 有許多不懂的問題想請求懂這方面的好心人 好心告知我!
因為我的案由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書面上註明"有期徒刑五月如准易科以新台幣1000元一日" 因為我幾年前也曾因毒品違反防制條例 勒戒過一次 判刑入監一次 現在這次算是累犯
我想請問各位大大 倘若我這樣的條件如申請後准予易科罰金
是否還有資格申請勞動服務呢?
另外執行書上的備註欄"寫了 - 入監服刑案件.如欲就近於居住監獄服刑.得提出住居證明文件向執行檢察官聲請囑託執行-
這些備註的意思為何呢?
我是否還可以申請服勞動服務呢?

回答 (4)

2009-10-05 2:38 am
✔ 最佳答案
備註的意思是說:如果你選擇入監服刑..可申請最近所在地的地方服刑..!
請問易服社會勞動服務該如何申請?

有意易服社會勞動者,除非人在監所,否則原則上應親自到地檢署執行科提出聲請。
◎ 該帶填哪些表格或證件?
證件:聲請者須檢具基本資料表與切結書、體檢表、保險証明文件、易服社會勞動聲請須知及聲請書及等相關文件,向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提出聲請(執行書記官會提供)。
簡言之,易服社會勞動要先經過三道手續:
1. 符合法定條件:限於刑罰輕微之案件,包括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或罰金刑案件須為應執行之刑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之罰金,且罰金易服勞役期間一年以下者。
2. 須有意願易服社會勞動,並經提出聲請:好吃懶做而無意願易服社會勞動者,不會強迫其提供勞動服務,避免執行效果不佳。
其實原則上如前已有3次以上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累犯,或前曾受逾6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故意再犯罪而受有期徒刑執行之累犯,或假釋中故意再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執行,或三犯以上施用毒品,或曾經執行社會勞動或義務勞務未履行完畢者,均不准許其再執行社會勞動。其他前科由檢察官依個案情節判斷之。

只要是應執行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案件都可以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雖然是九月一日開始實施,但已有人開始聲請,檢察官雖然不准易科罰金,但未必會不准易服社會勞動。
聲請不一定有機會,但不聲請一定沒機會呢。
會不會過都是看檢查官,要不要讓你易科罰金或是勞動服務!
2015-04-20 11:1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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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05 3:08 am
如果這件毒品案件是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以下之刑,原則上符合是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制度。


有無前科,是檢察官考量是否准予易服社會勞動的標準之一,這也要看前科所判處之刑度多少而定。你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而後再犯毒品案件被判刑,今又因毒品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5月,雖就本件個案而言有聲請的權利,可以提出聲請,但檢察官審酌後認為你前犯毒品案件含觀察勒戒與本案計3犯,而覺得不適宜,就會駁回你的聲請,檢察官駁回聲請的理由則是,認為「確不因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來駁回。





所謂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應駁回聲請者。

1.三犯以上且每犯皆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宣告之累犯。
2.前因故意犯罪而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者。
3.前因故意犯罪於假釋中,故意在犯本案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者。
4.三犯以上施用毒品者。含觀察勒戒三次。
5.數罪併罰,有四罪以上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者。

另外還有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社會勞動顯有困難,亦應駁回。例如罹患愛滋病、結核病、急性肝炎、或其他法定傳染病等尚未治癒者。

至於「入監服刑案件.如欲就近於居住監獄服刑.得提出住居證明文件向執行檢察官聲請囑託執行」
乃是指如果你住外縣市,如欲入監服刑,可請求承辦股將案件囑託你居住地的管轄地檢署執行科來執行,就會進入該管地區的監所來執行徒刑的意思。

參考: 實務經驗

收錄日期: 2021-04-26 19:08:36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1004000015KK0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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